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公告(沪财发〔202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沪财发〔2022〕2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可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 依法破产且土地闲置:已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免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税款。
- 遭受重大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保费后不足以缴税的,免征当年度应缴税款。
- 市政公用及社会公共服务亏损单位: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职能,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按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减免当年应缴税款。
-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亏损单位:从事救助、助残、教科文卫、环保、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经认定具备免税资格且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
- 鼓励类产业及创新平台企业亏损单位: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或入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平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三至第五项所称“亏损”,指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纳税调整所得为负;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亏损额。
二、不得享受减免的情形
- 从事国家或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所需资料
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实际使用土地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
- 与减免理由对应的佐证材料:
- 破产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土地闲置说明;
- 重大损失情形:中介机构灾损报告/政府职能部门损失说明/保险理赔凭证,以及期末货币资金、工资及社保支付情况材料;
- 市政及公益类情形:执行政府定价证明、公共服务职能证明;
- 第三至第五项情形: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其他事项
- 困难减免实行按年核准。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 纳税人须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减免情形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并接受重新核准。
- 对不符合条件或骗取减免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已减免税款,并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上海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