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 2018 年末、 2020 年末及 2021 年三季度末,供应链借款分别为 12,382.80 万元、 2,553.91 万元和 18,206.87 万元,供应链融资款主要为子公司香港佰维在中国香港地区使用供应链服务支付晶圆采购款;报告期内,香港佰维与供应链公司资金往来银行流水合计约 2.8 亿美金;(2)发行人 2020年向供应商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 5,794.68 万元,香港佰维与香港产融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发生一笔 393.3 万美金(约 2,500 万人民币)的供应链抵押融资交易。
请发行人说明:(1)供应链融资的具体业务模式,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交易对方、资金流转、利率、担保等约定情况,是否具有销售及采购商业实质,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融资费用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勾稽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也存在较大金额供应链融资。
问询回复
(一)供应链融资的具体业务模式,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交易对方、资金流转、利率、担保等约定情况,是否具有销售及采购商业实质,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融资费用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勾稽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也存在较大金额供应链融资
1、公司采用供应链服务的原因
供应链服务作为一种服务的商业模式,可以用来帮助企业以较低的运作成本达到较高的客户服务水平,最终提高企业的利润率。2017 年 10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供应链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即供应链公司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指令,可以衔接客户上游厂商及下游客户,通过有效整合资金流、信息流、商流、物流,执行采购、通关、国际国内物流、货物交付等动作,最终提供采购及采购执行、采购资源整合的服务。
公司为半导体存储器厂商,所属半导体行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下游,其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 NAND Flash 晶圆和 DRAM 晶圆产能主要由全球少数几家存储晶圆厂商(以下简称“原厂”) 供应,如三星、美光、西部数据、 SK 海力士等。原厂给予下游企业的回款周期较短或信用额度较少,下游企业在进行批量采购时,在从“现金进货”到“货物销售”的过程中会出现大量资金缺口, 为满足生产及备货对原材料的需求,公司导入供应链公司执行采购服务;此外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位于中国境内,为有效利用供应链服务的资金流、信息流、商流、物流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存在委托供应链公司提供采购、报关和国际国内物流服务的情况。
2、供应链融资的具体业务模式,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交易对方、资金流转、利率、担保等约定情况
公司对于供应链服务的需求,主要来源于公司境外子公司香港佰维直接向原厂采购环节以及境内生产公司对进口原材料的采购环节,均基于生产及备货对于
原材料的需求,相应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亦形成于上述两个采购环节,具体业务模式情况如下:
(1) 模式一:香港佰维直接向原厂采购环节的供应链融资业务
①香港佰维委托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香港佰维向原厂下采购订单,同时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出具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获取供应链资金支付货款,支付方式包括,香港佰维委托供应链公司直接向原厂支付货款;或由供应链公司先转款至香港佰维,再由香港佰维支付至原厂。香港佰维向原厂支付货款后,货物由原厂直接配送至供应链公司仓库或其指定仓库;香港佰维在向供应链公司结清货款后,供应链公司将晶圆交付给香港佰维。该模式已于 2020 年底前完全终止。
该模式下,相关合同约定情况如下:
| 项目 | 相关约定 |
| 交易对方情况 | 供应链公司包括:香港中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捷)、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通)、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康)等 |
| 相关方的权利义务 | 1、标的、数量:标的为晶圆等原材料,具体标的、数量按照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发出的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为准。2、价款:香港佰维应向供应链公司支付:(1)原材料采购价款;(2)代理费(按照供应链公司采购原材料货值与一定比例的乘积计算);(3)仓储物流费(包括仓储费、物流费等)。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香港佰维应在供应链公司向原厂支付原材料货款之日起一定时限内向供应链公司支付价款;原材料由原厂直接配送至供应链公司仓库或其指定仓库,香港佰维根据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向供应链公司支付价款后,由香港佰维自提或由供应链公司交付至香港佰维指定地点。 |
| 资金流转 | 供应链公司向香港佰维指定原厂支付原材料货款,香港佰维根据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在一定期限内向供应链公司支付如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第2点所述的价款。 |
| 利率约定 | 无具体利率约定,合同约定了服务费率为垫付货款金额的0.8%-1.35%/月 |
| 担保情况 | 通过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支付定金等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供应链公司对未付款存货拥有货权及/或留置权。 |
②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售后回购晶圆
香港佰维为缓解短期采购资金压力,先向供应链公司指定第三方出售晶圆获取款项以此向原厂支付货款,后再由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购回相应晶圆。报告期内,该模式仅于 2021 年 4 月发生一笔,之后完全终止。
该模式下,相关合同约定情况如下:
| 项目 | 约定 |
| 交易对方情况 | 供应链公司香港产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融)和其指定第三方 |
| 相关方的权利义务 | 1、标的、数量:标的为晶圆等原材料,具体标的、数量按照香港佰维与供应链公司指定第三方及供应链公司之间的销售/采购订单为准。2、价款:(1)供应链公司指定第三方按照销售订单约定向香港佰维支付货款;(2)香港佰维按照采购订单约定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供应链公司指定第三方按照销售订单向香港佰维支付货款,香港佰维交付原材料至其指定地点;香港佰维按照采购订单在一定期限内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并由香港佰维自供应链公司自提货物。 |
| 资金流转 | 供应链公司指定第三方按照销售订单向香港佰维支付货款;香港佰维按照采购订单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
| 利率约定 | 无具体利率约定 |
| 担保情况 | 通过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支付定金等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供应链公司对未付款存货拥有货权及/或留置权。 |
2) 模式二:境内生产公司对进口原材料采购环节的供应链服务业务
公司主要采购平台为香港佰维,主要生产基地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将原材料从香港佰维进口至中国境内进行生产加工。因货物进口涉及到物流、仓储、报关、税费缴纳等环节,有专业的供应链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为有效利用供应链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存在委托专业的供应链公司提供上述相关服务的情况。按照行业惯例,操作模式如下:公司与供应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其向香港佰维采购原材料,过程中的物流、仓储、报关、税费缴纳等环节由供应链公司负责,最终完成原材料由境外向境内的购销交易。在原材料由境外向境内的购销过程中,存在供应链公司垫付货款的情况。
该模式下,相关合同约定情况如下:
| 项目 | 约定 |
| 交易对方情况 | 供应链公司包括: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新)、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芯)、湖南爱众供应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爱众)、香港越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商)等 |
| 相关方的权利义务 | 1、标的、数量:标的为晶圆等货物,具体标的、数量按照公司向供应链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为准。2、价款:(1)供应链公司应根据采购订单向香港佰维支付货款。(2)公司应根据采购订单向供应链公司支付:①货款;②综合贸易服务费(包括运输费、仓储费、报关费及垫付货款服务费等)。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公司应在供应链公司向香港佰维支付原材料采购货款之日起一定时限内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原材料先由供应链公司向香港佰维采购并由香港佰维交付至供应链公司仓库,后由供应链公司根据其与公司的采购订单,进口交付至公司指定地点。 |
| 资金流转 | 供应链公司根据采购订单向香港佰维支付原材料货款,公司根据采购订单在一定期限内向供应链公司支付如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第2点第(2)项所述的价款。 |
| 利率约定 | 无具体利率约定,垫付货款服务费率为垫付货款金额的0.6%-1.08%/月 |
| 担保情况 | 通过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支付定金等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供应链公司对未付款存货拥有货权及/或留置权。 |
3、是否具有销售及采购商业实质,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
(1)是否具有销售及采购商业实质
如上所述,公司、香港佰维与供应链公司的合同/订单要素完备,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等供应链业务具有实质的商业法律基础;公司、香港佰维与供应链公司的交易均按照合同/订单约定执行,该等供应链业务有实际履行的实质商业基础;公司、香港佰维与供应链公司基于真实的货物采购/销售、运输、仓储、进口报关、货物交付、价款支付等一系列流程开展供应链服务,有实体货物的流转、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发生,故该等供应链业务的商业实质有真实交易基础。
综上,该等供应链业务有法律基础、实际履行基础及真实交易基础支撑,具有销售及采购商业实质。
(2) 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
第一种业务模式情况下,香港佰维直接与原厂签订合同并取得采购发票,公司与原厂构成买卖交易主体,同时香港佰维委托供应链公司直接付款,并将货物直接由原厂供应商处配送至供应链仓库或指定仓,以获取供应链公司资金支付货
款;或由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以售后回购的方式获取资金,向原厂支付采购货款。
在会计处理方面,供应链公司收到货物后公司确认存货,并形成对原厂供应商的采购负债,待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后,公司终止对原厂供应商的采购负债,并形成对供应链公司的金融负债;模式一仅涉及香港佰维,具体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 项 目 | 会计处理 |
| 供应链公司收到货物 | 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原厂 |
| 向原厂支付货款 | 包含两种形式,即: ①香港佰维委托供应链公司支付模 式借:应付账款-原厂 贷:其他应付款-供应链公司 ②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售后回购模式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供应链公司 同时,借:应付账款-原厂 贷:银行存款 |
| 公司从供应链公司提货 | 借:其他应付款-供应链公司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
第二种业务模式情况下,境内公司深圳佰维与供应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其向香港佰维采购原材料,最终完成原材料由境外向境内的购销交易,各交易主体基于原材料进行采购及销售,具有商业实质。但由于深圳佰维与香港佰维属同一集团内公司,从公司整体层面来看,将采购额和销售额进行合并抵消,并将因采购销售资金流转时间差异而导致的资金收付余额(货款垫付余额) 记为一项负债,具体账务情况处理如下:
| 项 目 | 会计处理 |
| 个别报表层面 | ①香港佰维:销售货物、收取货 款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②深圳佰维:采购提货、支付货款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
| 项 目 | 会计处理 |
| 合并报表层面 | ①对于已在境内完成采购提货部分的销售,视同内部交易进行抵消,并将已计入存货或业务成本中的货款垫付服务费在财务费用中列 报借:营业收入财务费用(货款垫付服务费) 贷:营业成本存货 |
②对于在境内尚未完成采购提货的销售,视同公司以存货质押的方式向供应链公司进行融资,即冲回已确认的收入并形成一项金融负债 借:营业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 借:存货 贷:营业成本 |
综上,公司供应链融资主要形成于公司境外子公司香港佰维直接向原厂采购环节以及境内生产公司对进口原材料的采购环节,各交易主体均基于生产及备货对于原材料的需求而进行采购及销售,具有商业实质,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反映了公司的交易实质。
4、融资费用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勾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供应链的融资费用(货款垫付服务费)均计入了财务费用, 供应链融资费用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勾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 1,177.44 | 582.59 | 2,046.17 |
| 其中:供应链服务费① | 662.23 | 84.83 | 1,213.54 |
| 供应链融资金额 | 64,535.77 | 14,975.32 | 29,242.54 |
| 加权融资金额② | 9,070.40 | 1,093.87 | 7,601.29 |
| 加权年费率③=①/② | 7.30% | 7.76% | 15.96% |
| 加权月费率④=③/12 | 0.61% | 0.65% | 1.33% |
| 约定服务费率 | 0.6%-0.9% | 0.6%-1.2% | 0.9%-1.35% |
注:加权融资金额=Σ每笔借款金额*该笔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360 天
由上表可知,公司的加权月费率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率一致, 融资费用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具有勾稽关系。报告期内,公司的服务费率逐年降低,主要系公司经营业绩和净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行业地位和影响力稳步提升,综合实力逐
渐增强,供应链服务商选择面增多。2020 年服务费金额较少,主要系公司当年新增股权融资,资金来源增加从而减少了供应链融资金额。
5、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金额供应链融资
如上所述,公司在采购业务端引入供应链服务,有利于一定程度上缓解采购环节对营运资金的占用压力,从而提高营运资金使用效率及周转速度,增强流动性。
此外, 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位于中国境内, 原材料进口及报关过程较复杂, 为有效利用供应链服务的资金流及物流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存在委托供应链公司提供采购、报关和国际国内物流服务的情况。
经检索市场案例,相关公司如卡莱特(已过会)、科思科技(688788)、万凯新材(301216)、恒玄科技(688608)、艾为电子(688798)等存在使用供应链服务的情形。
| 公司名称 | 交易模式 | 供应链公司及服务费率 | 对应发行人模式 |
| 卡莱特(已过会) | ①公司根据生产及采购计划直接与物料的原厂或代理商确定采购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信息,双方达成一致后公司向原厂或代理商发出订单;②原厂或代理商收到订单后,发货至其在香港的仓库,并通知公司提货;③公司向博科供应链发出《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委托博科供应链完成香港提货、运输、报关进口等流程,并运送至公司仓库;④公司与博科供应链对账结算,以人民币支付包含货款、服务费等,博科供应链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⑤博科供应链的香港关联公司向原厂或代理商支付外币货款。 |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融资金额的0.3%-0.6%) | 模式一:香港佰维直接向原厂采购环节的供应链服务业务①香港佰维委托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
| 科思科技(688788) | 供应链公司向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根据与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在约定的账期内,与供应链公司以人民币结算货款(货款包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供应链公司通过其香港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外币货款。 |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0.3%)、深圳市鼎承进出口有限公司(0.3%-0.4%)和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0.9%) | |
| 万凯新材(301216) | 公司将原材料或产成品销售给融资提供方取得货款,同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未来特定时间对存货进行回购支付货款,回购金额按取得资金加计利息计算。 | 上海申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广达石化有限公司和浙江鸿茂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金额的0.75%-1.08%) | 模式一:香港佰维直接向原厂采购环节的供应链服务业务②香港佰维向供应链公司售后回购晶圆 |
| 恒玄科技(688608) | ①公司根据销售预测进行日常备货,在获取境外客户订单后,恒玄上海和上海三凯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销售芯片产品。②恒玄香港向上海三凯采购该批芯片产品,由上海三凯将芯片产品报关出口后销售至恒玄香港。③芯片产品由恒玄香港销售至境外客户。 | - | 模式二:境内生产公司对进口原材料采购环节的供应链服务业务 |
| 艾为电子(688798) | 公司在获取客户订单后,母公司与供应链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销售产品,香港艾唯向供应链公司采购该批芯片,由供应链公司将产品报关出口后销售至香港艾唯,最终由香港艾唯销售至境外客户。 | 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口报关外币金额的0.59%)、深圳南冠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出口报关货值每一美金收取0.6%,最低收费每单1,500元人民币)和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7%-0.8%) |
综上,公司采购业务中采用供应链融资服务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来源:资本合规 Capital Fin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