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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案例库 | 货运代理过程中的货损纠纷案例

海事法院案例库 | 货运代理过程中的货损纠纷案例 宁北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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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过程中的货损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A公司向C公司购买涉案热轧机一套,《合同》约定供货范围、合同价格和交货条件、包装和运输、违约金、质保等相关权利义务,附件1约定热轧机的技术规格、供货范围等条款,附件2约定一般服务条款,附件3约定验收参数,同时约定在辊筒表面温度、线压力、速度未能达到承诺参数时,A公司有权向C公司主张赔偿金,在参数未能达标超过一定比例时,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021年5月,A公司与C公司签署《合同附录》,确认最终合同价格为110余万欧元。2021年12月,涉案热轧机从荷兰鹿特丹港海运至上海洋山港,C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进口报关、提箱、陆路运输、运输投保等业务,B公司将涉案热轧机运输至指定仓库。

2023年2月,A公司将涉案热轧机出售给境外购买商,委托 B 公司办理涉案热轧机从天津新港出口到巴基斯坦卡拉奇港的报关、装箱、集港、短途运输业务。涉案热轧机共装载于7个集装箱内,其中4号集装箱内装载物品为热轧机机架与底座双轴槽、闪光灯、声学中继器、配线电缆、夹具、连接器、I型架。2023年3月,B公司委托D公司进行集港运输。运输过程中,集装箱发生侧翻事故,导致4号集装箱内货物受损。

A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就涉案货物的4号箱货损部件承担修理、更换、恢复原状等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B公司应将4号箱内货物修理完毕,修理范围包括:热轧机机架与底座双轴槽、闪光灯、声学中继器、配线电缆、夹具、连接器、I型架,修理标准应达到《合同》及附件1、附件2和《合同附录》的相应参数和技术标准。

案件评析

本案中,货损发生于陆路运输过程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主张A公司对于货物包装未能明示吊点、重心标识,存在相应过错,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于已不利的后果。同时涉案货物的装箱装车都是由D公司完成,运输过程中也存在多次转弯的过程,然并未发生货物侧翻的事故。因此,即使 A公司未明示吊点、重心标识,也并不必然导致事故,A公司对于涉案货物货损不存在过错,因此对于B公司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发生货损,一般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系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赔偿损失,但并不能否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要求承运人承担维修责任。在运输合同下发生货损,应属于违约和侵权行为相竞合的加害履行,当事人有选择要求责任方承担何种责任的权利。且为了诉讼便利,法院应询问当事人,一旦维修或恢复原状不能,是否同意折价赔偿。

本案中,法院询问当事人是否在维修或恢复原状不能时要求折价赔偿,同时,A公司对于请求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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