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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海运出口看这里!

新能源汽车海运出口看这里! 勤达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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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2-24修正案(简称IMDG 2024版),自2026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的国际海运分类规则发生重大调整。曾经通用的UN 3171编号将不再适用于绝大多数新能源汽车,取而代之的是三个全新专属UN编号。这意味着沿用多年的申报习惯必须改变。

Vol.1

货物分类与UN编号

此次修正案最重要的变化是建立了基于电池技术类型的新能源汽车精细分类体系,改变了以往部分类别混淆不清的状况。

UN

编号

正确运输名称

新能源车辆适用范围

特殊

规定

3166

内燃发动机或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内燃发动机或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或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气体驱动的或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液体驱动的或燃料电池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燃料电池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

混合动力电动车辆

356

388

961

962

3171(适用范围改变)

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设备

湿电池、钠金属电池、钠合金电池驱动的车辆

388

961

962

971

3556(新增)

车辆,以锂离子电池驱动的

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

384

388

405

961

962

3557(新增)

车辆,以锂金属电池驱动的

锂金属电池驱动的车辆

384

388

405

961

962

3558(新增)

车辆,以钠离子电池驱动的

钠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

384

388

404

405

961

962

977


Vol.2

包装要求

P912(新增):


●适用于UN3556、3557、3558。

●车辆须固定在坚固的硬质外包装中,外包装由合适的材料制成,且其强度和设计须与包装容量和预期用途相适应。外包装须以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意外操作的方式构造。包装无需符合第4.1.1.3条的要求。须使用能够限制车辆在外包装中的装置固定车辆,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移动,从而改变方向或导致车辆中的电池受损。

● 使用包装运输的车辆可以将电池以外的其他部件从车架上拆下,以便装入包装中。注:包装的净重可以超过 400 kg(见第 4.1.3.3 条)。

● 单个净重为 30kg 或以上的车辆:

(a) 可以装入板条箱或固定在托盘上;

(b) 可以无包装运输,前提是车辆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直立而无需额外支撑,并且车辆为电池提供足够的保护,以免电池受损;

或(c) 如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翻倒(例如摩托车),则可以在装有防止运输过程中翻倒装置的货物运输装置中无包装运输,例如使用支撑、框架或支架。


Vol.3

特殊规定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特殊规定变化如下:

● SP360(修订):

仅以锂金属、锂离子或钠离子电池为动力的车辆,须按UN3556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或UN3557锂金属电池驱动的车辆,或UN3558钠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的要求运输。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仅设计为向运输组件外部提供动力的锂电池,须归入UN3536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锂电池组。


● SP388(修订):

UN3171条目仅适用于在安装电池情况下运输的由湿电池、钠金属电池或钠合金电池驱动的车辆和设备。

在包装中运输车辆,除电池外的部分部件可以从主体框架拆下以便装进包装中。


(新增):

UN 3556车辆,锂离子电池驱动的、UN3557车辆,锂金属电池驱动的和 UN3558车辆,钠离子电池驱动的条目,按照情况适用于在安装电池情况下运输的由锂离子、锂金属或钠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

当安装在车辆中的电池为由产量不超过100个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的,或由为试验而运输的预产原型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组成的单体电池或电池组,须符合2.9.4的规定,除2.9.4.1,2.9.4.5.7,2.9.4.6.3(如适用),2.9.4.6.4(如适用)和2.9.4.7外。

当安装在车辆中的锂电池是损坏或有缺陷的,电池须拆除并按照SP376的要求运输,除非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


● SP404(新增):

不含有其他危险货物的以钠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如果电池短路后电池不含有电能,不适用本规则的其他规定。电池短路须易于验证(例如端子之间的母线)。


SP405(新增)

当车辆没有被包装、板条箱或者其他包装、板条箱或其他方式完全封闭而不易识别时,不适用第5.2章标记或标志的规定。


● SP961(修订):

车辆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除P912、SP388和SP977(如适用)外,不适用本规则。

.1 车辆积载于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滚装处所或滚装船的露天甲板或有关当局(船旗国)根据SOLAS 74,第Ⅱ-2/20条特别指定批准用于载运车辆的货物处所,且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蓄电池或燃料箱(如适用)没有泄漏迹象。当用货物运输组件运输时,该免除不适用于滚装船的集装箱货物处所;

.2 车辆,由闪点在38°C及以上的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燃料系统无任何泄漏,燃料箱中燃料含量在450L及以下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3 车辆,由闪点在 38°C以下的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燃料箱为空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当燃料箱被排空且车辆因缺少燃料而不能操作时可认为是不含易燃液体。发动机部件如燃料管路,燃料滤清器和燃料喷射器不需要进行清洗、排空或驱气,也可认为是空的。燃料箱不需要清洗或驱气;

.4 车辆,由易燃气体(液化或压缩的)驱动,燃料箱为空且箱内正压力不超过2bar,燃料截止阀或隔离阀已关闭并紧固,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5 车辆,单独以湿蓄电池、干蓄电池或钠电池驱动,且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新增):

.6 仅以钠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电池短路后不含有电能。短路须易于识别(例如电极端的母线)。


● SP962(修订):

不满足特殊规定961的车辆须划归为第9类,并须满足以如下要求:

.1 车辆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分液蓄液器或燃料箱(如适用)不得有任何泄漏迹象;

.2 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燃料箱中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其容积的四分之一,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L,有关当局另行批准的除外;

.3对于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燃料箱的燃料截止阀须牢固关闭;

.4所安装的电池须根据情况符合SP388或 SP977的规定,并且须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短路和意外启动。

本规则中有关标记、标签、标牌和海洋污染物的规定,仅适用于通过包装、板条箱或其他方式(如集合包件)完全封闭而不易识别的车辆。


 SP977(新增):

钠离子电池须符合 2.9.5 的规定。


附:2.9.5钠离子电池(新增):

含有钠离子的单体电池和电池组、装在设备中的单体电池或电池组、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单体电池和电池组,属于可充电的化学系统,其正负极都是插层或插入化合物,两个电极的构造中都不含有金属钠(或钠合金),以有机非水化合物作为电解质的,须根据具体情况划为UN3551或者UN3552。

注:插层钠以离子或准原子形式存在于电极材料的晶格中。

这类单体电池和电池组如符合下列规定,可按上述条目运输:

1.每一个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型式均被证实满足《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小节适用的试验要求。

2.每一个单体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在设计上能防止在正常运输的条件下受力破裂。

3.每一个单体电池和电池组都采取预防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4.每个包含多个并联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5.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生产须满足2.9.4.5.1至2.9.4.5.9规定的质量管理方案。

6.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制造商和后续的经销商须提供《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小节38.3.5段中规定的试验概要。


Vol.4

标志标牌要求

以上提到的车辆类货物,若被包装、板条箱等方式完全封闭而不易识别时,货物包件和货物运输组件须按修正后的《IMDG规则》相关要求张贴相关危险货物标记、标志和标牌。确保运输全链条可识别货物危险性质。包件张贴9A标志,货物运输组件张贴对应标牌。


Vol.5

合规建议

1. 全面深入学习新规

各航运公司、船舶、代理、码头、货主及从业人员需组织对《IMDG规则》第42-24修正案的系统学习,准确掌握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全新分类、包装、标记等具体要求,从源头上杜绝因理解偏差导致的违规风险。

2. 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需对照新规,全面审视并更新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将新要求切实融入从货物交付、申报、装卸到积载的全链条中,确保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共同筑牢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安全防线。

3. 依法精准办理申报手续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修正后的《IMDG规则》等规定办理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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