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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税率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构建了我国进口关税税率适用体系,其核心原则为“从低适用”。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最惠国税率是最普遍适用的税率类型。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等。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是单方面优惠性质。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通常是最高的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对国家规定数量限制的农产品(如小麦、玉米、棉花等)实行配额内低税率,配额外适用高税率。
暂定税率:国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临时实施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执行期限通常为一年。
当同一货物涉及多种税率时,根据《关税法》第十三条遵循法定的适用顺序。
暂定税率优先原则: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从低适用原则: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时,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普通税率排除原则: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配额内外区别对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如实准确地申报货物的HS编码、原产地等信息,确保适用关税税率精准匹配,规避补税、处罚及信用降级风险。
在与同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开展贸易往来时,企业应注意及时向客户索取相关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避免因证书缺失或延误导致货物滞港。在适用协定税率时,进口货物需严格满足原产地规则和程序要求,避免因操作失误丧失关税优惠。
企业应动态监控税率变化,关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12月发布的《关税调整方案》,以了解最新的税率调整情况。例如,《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相比2024年减少75项。
(文章来源:关务无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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