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判“附条件执行”:明确现有技术抗辩审理新思路
在“上诉人深圳市昊航欣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唯奔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罗梦湘侵害‘反重力加湿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附加执行条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为前提。
该判决不仅因“附条件执行”机制引发广泛关注,更在实体审理层面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的规范化路径。其核心价值在于:全面审查事实,摒弃机械比对,回归发明构思本质,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供范本。
一、高度重视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抗辩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仅进行初步审查,授权门槛较低,大量低质量申请涌入市场。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权评价报告虽具参考价值,但效力有限,已逐步边缘化。
本案中,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权利要求2、3、5–8有效;而最高法院经审查认定,权利要求2、3、5–7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合议庭结合鲁迅美术学院2020届毕业设计作品中的“反重力加湿器”设计图及文字说明,准确识别其公开的技术内容,突破了业内长期奉行的严苛“新颖性式”比对标准,释放出纠偏与统一裁判尺度的明确信号。
二、“三方对质”: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逻辑
现有技术抗辩并非简单比对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A1 vs A2),而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确立的“三方对质”框架:即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A0)、被控侵权技术方案(A1)、现有技术方案(A2)之间,进行A0:A1与A2:A1两组比对。
01 关于A0(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ZL 202121334927.0)请求保护一种“反重力水滴加湿器”,其核心发明构思为:“将出雾孔设于出水孔正上方,配合闪频灯产生水滴升空化雾的视觉错觉”。说明书[0018]段明确指出,该效果依赖于结构布局与灯光协同,并非全新加湿原理。
02 关于A1(被控侵权技术)
被控侵权产品(型号HJF-01)外包装标注“反重力水滴加湿器”,经公证保全,两级法院均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5–8的保护范围。
03 关于A2(现有技术)
深圳昊航欣公司提交的鲁迅美术学院2020届毕业生设计作品,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21年6月16日),包含设计图及文字说明,明确记载:
- 利用闪频灯与视觉暂留效应实现水流“上流、悬浮、下落”三种模式;
- 出水孔周边设置闪频灯,通过灯光折射呈现水滴悬浮倒流效果;
- 设计图显示出雾孔位于出水孔正上方,二者处于同一垂线;
- 具备加湿组件、水滴发生组件及相应连接关系,可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全部必要结构特征。
04 审查顺序:坚持“以权利要求为中心”
法院应优先审查A0:A1(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再审查A2:A1(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此举体现专利民事诉讼尊重权利要求边界的基本逻辑。此前部分实践采用“抗辩优先”模式虽可提高效率,但弱化了专利权的法定边界功能,本案予以纠正。
三、审理亮点:回归发明构思,延伸审查深度
最高法院的说理突破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紧扣发明构思进行比对。明确指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5–7所涉技术手段——即“出雾孔设于出水孔上方+闪频灯协同形成反重力错觉”——已在现有技术中完整公开,属于对公知原理的应用,不具可专利性。
第二,适度延伸审查边界。在查明案外人已就权利要求8提出充分无效理由与证据基础上,认定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高度可能性”。此举虽未直接否定专利效力,但为未来在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预留制度接口。
第三,直指程序滥用行为。法院查明唯奔公司名下拥有17项有效专利,却仅对涉案专利申请财产保全,人为导致无效程序中止至2026年,造成重大利益失衡。判决明确认定该行为“明显不合常理,违背诚信原则”,呼应《专利法》第四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
四、结语
本案最大价值不在于首开“附条件执行”先河,而在于系统构建并实践了现有技术抗辩的“三方对质”审理范式:以发明构思为锚点,兼顾技术实质与法律逻辑。它标志着司法审查从形式比对迈向实质判断,从被动适用走向主动引导,为提升专利质量、优化创新环境提供了坚实司法支撑。
作者:孟学英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