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TIR国际公路运输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前提下,可依据TIR公约开展TIR运输活动。
二、运输车辆资质要求
除以下三类车辆外,从事TIR运输的车辆须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以下简称《车辆批准证明书》):
- 装载符合《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集装箱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
- 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专用公路车辆。
《车辆批准证明书》在有效期最后一天或之前启动的运输全程有效,直至该运输结束。
三、进出境口岸报关申报
TIR运输货物在进出境口岸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
四、内陆启运/到达地报关申报
TIR运输货物在内陆目的地或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的,应通过“单一窗口”中“进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
-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
- “航次号”栏填写:TIR单证号;
- TIR运输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页面,凭TIR单证号获取。
五、保税货物报关申报
TIR运输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内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在进境口岸或出境口岸申报备案清单时,通过“单一窗口”中“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核放单时,须在备注栏注明“TIR-TIR单证号”(示例:TIR-AX00000001)。
六、跨境电商货物申报
TIR运输跨境电商商品自内陆启运、以清单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出口”模块提交数据:
- 提运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
- 提运单“备注”栏填写:“TIR内陆启运”。
在口岸启运的,按现行要求填报;监管方式为“9710”“9810”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车辆入区监管要求
TIR运输车辆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后,TIR证持证人须向海关交验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第二条所列需持证情形)。
八、其他事项
涉及TIR运输的其他监管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9年第90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