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年第一课:向境外付佣金,到底该如何缴税?
文 / 思迈特国际税咨询 转让定价人 张学斌 2026年1月7日于北京至哈尔滨高铁上
(本文仅供专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
2026年1月6日,上海税务官微发布关于“对外支付佣金”的政策解答。虽表述简明,但引发大量财务人员关注与讨论。
典型场景: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中介提供服务,服务实际发生于境内。上海税务明确: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需依法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跨境服务税收管理进入新阶段。本文聚焦实操要点,重点厘清增值税处理规则,并简要说明企业所得税关键事项。
一、增值税:新法下的纳税义务与操作要点
1. 征税逻辑:境内消费即征税
《增值税法》确立核心原则——服务在境内消费,购买方即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境内业务发生的佣金、中介费等现代服务。 除非服务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如境外当地导游服务),否则不豁免中国增值税义务。 现代服务类佣金适用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税率应依服务实质判定。
2. 重要更新:无需缴纳三项附加税费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即:仅代扣6%增值税,无需叠加计算附加税费。此前惯用的6.72%综合税率已失效。
3. 完税凭证与进项抵扣
境内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后,该6%代扣税款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实现税收中性。 关键风险点在于合同约定:若未明确税负承担方式(如采用“Net of Tax”条款),企业可能被动承担税款。此时虽可抵扣增值税,但该笔代垫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易引发争议。
二、企业所得税:两大核心判断标准
1. 劳务发生地原则
服务完全在境内发生,即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境外机构是否派人来华,均须就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核定征收与扣缴义务
境外机构在中国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的,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 劳务类服务的应税所得率通常为15%–30%,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行业特点核定。 示例:支付佣金100万元,按20%核定应税所得率,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
税收协定适用提示
若对方所在国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且未构成常设机构(PE),可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注意: - 各协定对“劳务所得”规定不同,部分含“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如境内提供劳务超一定天数即构成PE); - 即使不构成PE,仍需符合协定中“营业利润”条款的具体要求; - 税务机关对协定待遇实施实质性审核,壳公司或缺乏经济实质的主体难以获批。 建议事前开展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申请可行性。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合同条款必须清晰明确
避免模糊表述(如仅写“实付100万元”),应在合同中明确: - 服务费金额(不含税); - 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由哪方承担; - 扣缴义务履行方式及完税凭证交付责任。 推荐条款示例:“本合同项下服务费为100万元(不含税),因中国税法规定由买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由买方从支付款项中扣除并缴入国库,扣税后净额支付卖方;买方应向卖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
2. 证据链须完整闭环
除合同外,应同步留存以下材料佐证服务发生于境内: - 合同及附件; - 服务成果交付记录; - 双方往来
邮件、会议纪要等过程性文件; - 支付凭证; - 若涉及人员入境,还应保留签证、行程单、差旅报销等资料。
3. 关注新政衔接与系统操作
- 支付前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申报测试,校验系统自动计算结果; - 熟悉新版扣缴申报流程,多地已实行线上申报; - 妥善保存电子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关键依据。
4. 开展纳税风险评估
对金额较大、模式复杂或涉及新型服务的
跨境支付,建议: - 提前开展纳税规划,评估优化空间; - 慎重研判税收协定适用条件; - 必要时聘请专业国际税顾问支持。
四、总结要点
- 增值税:现代服务类佣金通常适用6%代扣税率,不加征城建税及两项附加;完税凭证可作进项抵扣。 - 企业所得税:属境内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核定征收下,应税所得率一般为15%–30%,适用25%税率;协定待遇须满足实质性要求,审核趋严。 - 跨境税务管理重在“前置防控”:合同设计、证据留存、系统适配与专业支持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