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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一篇:OECD开年大招:支柱二“并行方案”到底减负了谁? 转让定价人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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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开年大招:支柱二“并行方案”到底减负了谁?

文 / 思迈特国际税咨询 转让定价人 张学斌
2026年1月7日于北京哈尔滨高铁上
(本文仅供专业交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元旦假期刚过,OECD于1月5日发布支柱二“并行一揽子方案”(Side-by-Side Package),为全球跨国企业及财税专业人士带来关键政策信号。该方案共88页,核心目标是在维持全球最低税(GloBE)原则前提下,缓解初期合规压力,回应各国税制差异与现实落地挑战。

一、“并行”本质是技术性妥协

方案围绕5项安全港机制展开:

  • 简化有效税率(ETR)安全港
  • 过渡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延期
  • 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SBTI)安全港
  • 并行(SbS)安全港
  • 最终母公司(UPE)安全港

“并行”并非规则替代,而是承认GloBE与美国GILTI、各国研发优惠等现行制度存在系统性冲突,故以临时性协调机制降低合规崩溃风险。

二、简化ETR安全港:名义简易,实则精密

该机制占全文约50页,核心逻辑明确:若集团在某辖区的“简化有效税率”≥15%,则该辖区补足税为零;计算公式为“简化税额 ÷ 简化所得”。但“简化”含多重限定:

  • 数据适配性要求高:虽允许使用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但在已实施合格国内最低税(QDMTT)辖区(如香港、卢森堡、波兰),须按当地会计准则进行复杂衔接调整;
  • 强制剔除项目:股息收入、股权法核算损益、特定行业特殊处理项均需按指引排除;
  • 五年选择机制:对不对称外币汇兑损益及养老金支出,可选择适用“五年不变”的简化处理,但一旦选定不可撤销——需谨慎开展跨周期税负测算;
  • 递延所得税限制:以账面所得税费用为基础(含递延所得税),但受GloBE转回规则约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DTL)不得计入;
  • 生效时间普遍适用于2026财年末起;若辖区已设QDMTT安全港或仅有该辖区征税权,最早可自2025财年末启用。

三、SBTI安全港:为实质经营留出政策空间

针对企业最关切的研发、高新等税收激励是否被“全额抵消”,SBTI安全港提供明确路径:若激励被认定为“合格税收激励”(QTI),其对应补足税额视为零。

QTI认定标准严格:

  • 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
  • 必须与企业在当地实际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投入、雇员数量等实质性活动直接挂钩。

这意味着纯税率优惠型“避税港”政策不再适用,但真正开展研发制造、形成实体产能的企业可切实受益。该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四、SbS安全港:美国成为唯一获认可的“并行辖区”

并行(SbS)安全港规定:若跨国集团最终母公司(UPE)位于“合格并行辖区”,则可暂免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支付规则(UTPR)。

目前OECD明确认定的合格辖区仅美国一家。其前提条件包括:

  • 本国名义税率不低于20%;
  • 具备经OECD认可的全球征税制度(即GILTI体系)。

此举实质是对美国GILTI制度的国际背书——只要在美国足额纳税,即可避免在其他国家被重复补税。对中国企业而言,若海外架构中含美国平台或UPE注册于美国,须重点评估该机制带来的合规成本节约潜力。

五、专业建议:三大关键行动点

  • 数据颗粒度决定成败:支柱二合规高度依赖ERP系统底层数据精度与标准化能力。老旧系统难以支撑简化ETR所需的数据溯源、分类及底稿生成,亟需前置升级;
  • 慎用“五年选择”:财务团队应在充分模拟未来3–5年盈利、汇率及养老金变动基础上决策,避免短期便利引发长期补税风险;
  • 关注国内法转化动态:OECD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各国立法进度与本地化细则(如QDMTT实施细则、SBTI认定清单)才是实操依据,需同步跟踪目标市场的修法动向。

六、结语:缓冲期有限,尽调须提速

支柱二已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并行方案”不是延迟,而是提升专业门槛的加速器——它融合会计计量、税法规则、转让定价与地缘政策逻辑。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当前首要任务是立即启动全球业务架构与税务安排的全面体检,聚焦安全港适用性评估、数据治理短板诊断及国别合规路线图制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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