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四类主体,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边界,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压实四类主体法律责任
平台经营者:全流程责任闭环
《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系统规定平台在身份核验登记、信息报送、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间分级分类管理、违规处置、风险识别、交易信息保存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强化合规底线
明确其在信息公示、实际经营者与主播身份核验、直播间互动内容实时管理、选品与话术合规审核、明码标价等方面的义务;划定不得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服务等行为红线。
MCN机构:规范选品与内部管理
要求建立健全招募、培训、使用、管理制度,在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及直播选品中履行必要核验义务。
创新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联动处置制度
《办法》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引入流量监管手段
对经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播间、主播或MCN机构,监管部门可通报平台;平台须依据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流、限制功能或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
AI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范围
针对数字人主播等AI生成图像、视频应用,《办法》明确:使用AI生成人物图像、视频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须持续向消费者提示其技术来源;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管理或使用该内容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担责。
聚焦行业痛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
严把选品关,压实主体责任
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核验实际经营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经营地址、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强化营销用语审核;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三年。MCN机构提供选品服务的,履行同等核验与保存义务。
细化商业广告认定标准
明确网红自然人推荐商品、将直播内容剪辑为短视频进行推广,以及其他符合《广告法》特征的行为,均纳入商业广告监管范畴。
防范“失联规避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无法通过登记地址联系直播间运营者或主播的,将通报平台;平台须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更新真实信息;逾期未更新的,平台应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交易安全与可追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