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跨境卖家须关注的五大关键变化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对跨境电商卖家影响显著,尤其在销售额认定、税务追溯、发票管理及主体合规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以下为与卖家最密切相关的政策要点及实操建议。
一、新法三大核心变化
变化1:一般纳税人身份“当期生效”,取消缓冲期
原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自次月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月仍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如1%征收率)。
新规(2026年起):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超500万元的,超标当月即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适用13%税率,无过渡期。
影响与应对:
- 需建立滚动销售额监控机制,避免临界点突击超标;
- 提前与供应商确认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无法开专票,采购成本将实质性上升(进项税不可抵扣);
- 2025年四季度申报发现全年超标者,可延至2026年1月1日生效,系最后政策缓冲窗口。
变化2:“回溯追责”机制启动,历史申报风险凸显
原稽查规则:补税通常限于被查当期或最近三年。
新规:税务机关查实过往漏报收入后,须按行为发生当期适用政策重新计税。例如:2025年某月少报10万元,若当月累计已达500万元标准,则须按13%税率补税,而非小规模纳税人1%税率,并加收每日0.05%滞纳金(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算)。
影响与应对:
- 全面梳理2024–2025年订单记录、物流单据、采购发票等原始凭证;
- 强化财务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出口、内销、视同销售等业务分类清晰、申报准确。
变化3:视同销售范围缩减,但“商业实质”审查趋严
新规将视同销售行为由原10项压缩至3项,集团内部无偿借贷、租赁不动产等不再自动视同销售。
风险提示:若税务机关认定交易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如人为拆分收入、转移定价),仍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税。
二、跨境卖家重点合规事项
1. 出口免税须主动备案,未申报即视为内销
货物出口适用0%税率,但必须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并按期申报,方可享受免税待遇。未备案或未申报,税务机关将默认按内销处理,适用13%税率。
示例:采用9810模式出口海外仓的小规模卖家,须单独办理9810出口免税备案,不可依赖平台代报或默认享受。
2. 专用发票是降税负的关键凭证
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采购环节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实现进项税额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
- 视同内销场景:10元采购价+13%专票→抵扣1.3元进项税;15元售价仅就增值部分3.7元计税(实际税负约3.7元);若无专票,则15元全额计税,税额达1.95元,净利大幅压缩;
- 正规出口退税场景:取得13%专票是退税唯一法定依据。已缴进项税1.3元可全额退还,且外销收入不产生销项税;无票即无退税资格。
建议:即便当前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年销售额接近500万元者,应立即评估核心供应商开票能力,必要时切换至能提供专票的合规供应商。
3. “保税备货免税”政策取消,综合税负上升
2026年起,原适用于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备货模式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终止,相关业务须按货物适用税率(13%或9%)正常缴纳增值税。
另需注意:境外平台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广告费,凡境内消费者使用,平台应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相关成本可能传导至卖家端。
4. 多店铺主体合并计算销售额
税务机关可通过法定代表人关联、IP地址、发货地、银行账户等多维度识别关联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多个店铺,即使注册不同公司主体,亦可能被合并计算年销售额,触发500万元认定线。
5. 境外公司主体不能规避内地增值税义务
以香港公司等境外主体入驻亚马逊,若实际运营地、货物发出地、资金回流地均在内地,税务机关可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构成内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补充提示:内地与香港已建立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境外公司银行流水、收入情况存在被交叉验证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