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要点
对于准备开办公司的创业者而言,除注册资本外,开办费(筹办费)的税务处理同样关键。本文梳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要点,帮助创业者合规筹划。
问1:开(筹)办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未将开(筹)办费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选择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若选择分期摊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应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问2:筹办期间费用能否计算当期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计算损益;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当期亏损,须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问3: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限额扣除项目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 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计入开办费,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