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调整聚焦科技自立、绿色转型、民生保障与产业升级,涉及暂定税率、税则子目、本国子目注释及优惠税率四大方面。
一、调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
与2025年相比,2026年暂定税率主要呈现“增、降、取消”三类调整:
- 新增14项商品享受暂定税率,包括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人造血管、传染病诊断试剂盒等,覆盖高端制造、绿色能源与医疗健康领域;
- 取消14项商品暂定税率;
- 下调1项商品暂定税率(未焙烧黄铁矿)。
具体调整细目如下:
(一)新增享受暂定税率的14项商品
(二)取消暂定税率的14项商品
(三)降低暂定税率的1项商品
注:表格中标注“*”的税则号列,其暂定税率适用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二、调整进出口税则子目
为匹配新兴产业发展需求,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等本国子目,同步取消部分旧子目,税则税目总数由8960个增至8972个。
具体增删情况如下:
三、更新本国子目注释
新增3条、修改1条本国子目注释,调整后共计201条注释,覆盖240个税号。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四、优化优惠税率安排
(一)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已生效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于34个贸易伙伴的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 进一步降税:适用于中国—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自贸协定,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 延续执行:中国—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洪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港澳CEPA,ECFA,亚太贸易协定等继续按既定税率实施。
(二)特惠税率
- 对43个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继续给予全部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关税配额商品仅配额内为零关税);
- 依据《亚太贸易协定》及与东盟成员国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货物维持特惠税率。
五、企业合规提示
本次税则及税率调整对企业进出口合规提出新要求,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 及时复核涉调商品的税则号列归类,尤其关注本国子目注释变化,防范归类差错引发的行政或法律风险;
- 强化原产地管理,在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适用中确保单证合规、链条完整,最大化享惠水平;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开展内部合规培训,健全关税合规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