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际金融中心(IFC)成员注册与投资政策要点
成员注册与认可程序
投资者(外资银行、国内商业银行,以及在证券或
保险领域运营的主体除外)须通过成员注册与认可系统完成注册,或向IFC执行局提交成员资格认可申请。
- 可获直接认可的主体包括: (i) 金融机构、投资基金,或《财富》全球500强企业及其直接母公司(不含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 (ii) 在各自行业(银行、证券、保险除外)按注册资本排名国内前十的金融机构。
- 需履行注册流程的主体:具备相应财务能力、良好信誉,且运营领域符合IFC发展导向的其他组织和企业。
IFC执行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成员认可证书,或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成员注册证书。
IFC成员的投资活动规范
在IFC内的投资活动
IFC成员须在其整个运营期内,在IFC内设立并持续维持总部。
在越南其他地区的投资活动
- 若IFC成员属于以下任一情形: (i) 外国投资者; (ii) 外国投资者持股超50%的经济组织; (iii) 外国投资者及/或含外国投资者的经济组织合计持股超50%的经济组织, 则须遵守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条件及程序。
- 其余IFC成员适用国内投资者相关投资条件与程序。
- 在越南其他地区设立经济组织、出资、收购股份/出资额或依BCC开展投资的,原则上适用外资项目同等投资条件与程序;但无需绑定具体投资项目。
- 若投资领域属越南对外资设限或有条件准入行业,须严格遵守《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对外投资活动
IFC成员可与境外组织及个人开展投资与商业合作;开展前须获得IFC执行局书面批准(受专项法规管辖的专业领域除外)。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CIT)
依据第324号法令,按行业性质实施两级优惠:
- IFC内优先行业新投资项目:适用10%税率,期限30年;最多免征4年税款,其后9年减征50%应纳税额。
- IFC内非优先行业新投资项目:适用15%税率,期限15年;最多免征2年税款,其后4年减征50%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PIT)
截至2030年底:
- 在IFC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科学家及高素质人才(含越南籍与外籍),其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转让IFC成员股份/出资额或出资权利所得(依《证券法》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或股份购买权所得除外)免征个人所得税。
进出口税
- 从IFC出口至境外,或自境外进口至IFC的货物与服务,适用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优惠税率与程序。
- 为建设IFC信息、管理及大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而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设备、技术及软件解决方案(以执行机构清单为准),免征进口税。
- 用于形成IFC内投资项目固定资产的货物(依执行机构清单及《进出口税法》规定),免征进口税。
会计政策
IFC实行接轨国际的会计机制,允许成员采用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IFRS)或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财务报表及合并报表;无需按越南会计准则重新编制,所选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可直接作为法定报告文件使用。
IFC优先支持行业
- IFC基础设施发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资产、金融物流、支付连接与跨境交易、金融科技系统、存管清算、多资产支付中心等。
- 绿色金融与ESG相关金融:绿色债券、绿色金融产品及评估交易、可持续指数、碳信用市场、气候风险保险/再保险、绿色旅游金融服务、绿色信用评级等。
- 商品市场、衍生品与国际贸易金融:供应链融资、结构化商品与衍生品交易、贸易保险/运输/海事金融、区块链沙盒应用、信贷与银行服务等。
- 金融科技与创新:数字资产、DeFi、中小企业证券交易设施、RegTech(反洗钱、KYC、数据保护、网络安全)、资产代币化、稳定币、数字银行与保险、绿色及数字技术研发中心等。
- 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服务:基金管理、机构与个人资产管理、ESG/绿色/旅游基建基金、风投、私募股权、对冲基金、跨境基金存管与行政管理等。
- 专业支持服务:合规科技、信用评级/估值/信息披露/审计、风险管理与投资组合咨询、跨境并购、法律与仲裁、税务及国际标准财务咨询、认证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