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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伪报品名+提供虚假SDS 走私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盐酸清洗剂案例

案例分析丨伪报品名+提供虚假SDS 走私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盐酸清洗剂案例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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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经N海关立案调查,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为规避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监管,伪报货物品名、提供虚假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涉嫌走私出口含盐酸的清洗剂,具体事实如下:

当事人向N海关申报3项船舶添加物料,其中第3项申报品名为“水泥去除清洗剂”,数量10桶,申报金额人民币4500元。海关审核时发现其提交的SDS标注盐酸浓度为25%–50%,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明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随即退单并明确告知相关要求。

当事人未补办许可,反而实施伪报行为:将品名简化为“清洗剂”,在10桶货物外包装上违规张贴“清洗剂”标签,并伪造不含酸性成分的虚假SDS,重新申报。

当日,N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异常;后续调查证实,该批货物确含盐酸且浓度高于10%,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当事人对伪报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盐酸属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二、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限制进出口货物无许可证件不予放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以伪报等方式逃避监管、运输限制进出境货物的,构成走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伪报出口限制类货物,未偷逃税款的,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可并处等值以下罚款。

违法定性

涉案“水泥去除清洗剂”含盐酸(浓度>10%),属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在海关明确告知需许可证后,仍通过篡改品名、更换标签、伪造SDS等方式隐瞒关键属性,主观故意明显,符合“伪报逃避国家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要件。

处罚结果

N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如下决定:

  1. 没收涉案10桶水泥去除清洗剂;
  2. 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该处罚兼顾法定幅度与过罚相当原则:货值较低、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故未按等值上限处罚,体现执法合理性与警示性。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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