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号《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全文见下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公告明确,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若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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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文截图)
商务部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日本领导人近期公然发表涉台错误言论、暗示武力介入台海可能性、粗暴干涉中国内政的坚决回应,更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重要举措。
我国开展对日出口相关两用物项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自身承担的出口管制义务,严格遵守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加强出口全流程合规管理,重点核查出口物项类别、最终用户身份及实际用途,坚决杜绝违规出口或协助转移行为,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口管制秩序。
具体而言,开展对日两用物项出口业务的中国企业应履行如下合规义务:
一、及时厘清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现状
根据商务部 2026 年第 1 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的三类出口用途,该禁止性规定无例外情形,企业需严格恪守:一是日本军事用户,典型如日本自卫队、各类军工生产企业等直接涉军主体;二是日本军事用途,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军事设施的建设、运维等直接服务于军事活动的场景;三是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即便该用途并非直接军事用途,但客观上可能增强日本军事潜力的应用场景均在此列,例如为军事相关产业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的民用配套环节等。企业应立即梳理所有涉及对日本出口的物项清单,重点核查最终用户是否为日本涉军主体、最终用途是否可能为军事用途;对于存在疑似风险或无法明确排除风险的订单,应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并严格履行管控义务(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出口许可制度下的审查义务、第十五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
二、将管控义务切实落实到供应链各环节
从管控范围来看,覆盖所有两用物项,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定义,两用物项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技术资料等数据。从行为类型来看,管控并非局限于传统贸易出口,而是涵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技术转让、跨境数据传输等所有 “从境内向境外转移” 的行为,企业需全面排查各类对外物项转移行为。从供应链责任来看,根据商务部 2026 年第 1 号公告第二条要求,企业不仅需对自身出口行为负责,还需确保其出口的两用物项不会被第三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上述禁止用途的用户,构建全链条管控责任体系。企业应主动向上下游合作伙伴、代理商、分销商等供应链相关方发送合规提醒函,明确告知商务部 2026 年第 1 号公告的核心禁止内容及企业的合规要求,要求相关方出具合规承诺,同步排查供应链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转移风险,建立供应链合规协同机制。企业应针对性增加保证条款,明确约定:日本买方承诺不将所购物项用于商务部 2026 年第 1 号公告禁止的三类用途;未经中方企业书面明确同意,不得将物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转租或转售;自愿接受中方企业对物项最终用途的核查,并提供必要配合。同时,需设置清晰的违约救济条款,明确约定若买方违反上述合规保证义务,中方企业有权立即中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三、履行出口申报义务
企业在开展对日本出口业务前,必须对拟出口的两用物项进行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尽职调查,通过核查客户资质、用途声明等材料,明确排除属于公告禁止范围的情形。对于经核查确认允许出口的两用物项,企业应按照《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出口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严禁任何形式的无证出口行为,包括 “先出口后补证”“以其他名义规避许可” 等违规操作。在许可证使用环节,企业需严格遵循许可载明的范围,不得超出批准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进行出口,也不得擅自转让许可证或变更物项用途,否则将构成违规。
四、妥善保存记录
企业应建立完整、规范的出口记录档案(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二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件、最终用户证明文件、最终用途声明等关键材料,确保档案信息可追溯、可核查。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出口物项可能被用于公告禁止的用途,应立即向商务部报告并中止合同执行,同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来源:商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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