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媒报道:越南政府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第360/2025/NĐ-CP号法令,对《特别消费税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一、特别消费税的应税对象
本法令明确,特别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按照《特别消费税法》第2条执行。针对该法第2条第1款 d、e、h、l 点,以及第2款、第3款所列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1. 配备发动机、座位数少于24座的车辆,包括:
乘用汽车;
配备发动机的四轮载人车辆;
载人皮卡车;
双排座货运皮卡;
具有两排及以上座位、并在载人舱与载货舱之间设有固定隔断的 VAN 型厢式货车。
特别说明:乘用皮卡的税率根据发动机气缸容量,在35%到150%之间。双座货运皮卡的相应评级在15%到25%之间,具体取决于发动机气缸容量。根据路线图,双座货运皮卡的税率将在2029年前从24%提高到34%。
对于电池驱动的乘用皮卡,自2026年1月1日起税率为3%,自2027年3月1日起为11%。电池驱动的双驾驶室货运皮卡的评分分别为2%和7%。与此同时,其他电动乘用皮卡的税率为15%。电动双座货运皮卡的税率相差10%。
不包括《特别消费税法》第 3 条第 1 款 d 点规定的车辆,以及本法令第 4 条第 6 款规定的车辆。
2. 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和游艇
不包括《特别消费税法》第 3 条第 1 款 c 点以及本法令第 4 条第 5 款规定的情形。
3. 制冷量在 24,000 BTU 至 90,000 BTU 的空调设备
制冷量以生产商公布的额定制冷能力为准,不包括按制造商设计仅用于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车厢、飞机、直升机、船舶等)的专用空调。
若企业或个人在销售或进口时将空调拆分为室外机或室内机单独销售或进口,则该室外机或室内机仍视同整机空调产品,须缴纳特别消费税。
4. 含糖饮料
依据《特别消费税法》第2条第1款l点规定,糖含量超过 5g/100ml 的饮料,具体指:
a) 符合越南国家标准 TCVN 12828:2019《饮料》 的饮料产品;
b) 糖含量以产品标签中标示的“总糖含量”为准,标签应符合卫生部关于食品营养成分与营养价值标注的相关规定。
如进口产品尚未按规定贴标,进口企业或个人须自行确定糖含量,并依法申报、计算和缴纳特别消费税。
5. 舞厅与卡拉OK经营
按照经第148/2024/NĐ-CP号法令修订的第54/2019/NĐ-CP号法令关于卡拉OK与舞厅经营的规定执行。
6. 按专业法律规定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的按摩服务
7. 赌场经营及有奖电子游戏
包括依据经 第145/2024/NĐ-CP号法令修订的第03/2017/NĐ-CP号法令经营的赌场业务;
以及根据 第121/2021/NĐ-CP号法令规定、面向外国人经营的有奖电子游戏(如 Jackpot、Slot机及类似设备)。
8. 博彩经营
包括体育博彩、娱乐博彩及其他形式的博彩,依照经第151/2018/NĐ-CP 号法令修订的第06/2017/NĐ-CP号法令执行。
9. 高尔夫经营
依据经修订的第52/2020/NĐ-CP号法令及第31/2021/NĐ-CP号法令,包括:
高尔夫练习场经营;
会员卡销售;
高尔夫打球门票销售。
10. 彩票经营
依据经 第 78/2012/NĐ-CP 号法令及 第 151/2018/NĐ-CP 号法令修订的 第 30/2007/NĐ-CP 号法令执行。
二、不属于特别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情形
根据规定,凡未列入《特别消费税法》第2条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符合该法第3条规定的情形,均不征收特别消费税。主要包括:
1. 直接出口货物
由组织或个人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后:
直接出口国外;
或通过销售、委托其他企业出口国外的货物。
不包括:
从国内销售进入保税区的货物;
保税区之间相互买卖的货物。
2. 暂时进出口货物
包括在法定期限内免征进出口税的:
暂时进口、再出口;
暂时出口、再进口的货物。
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境内销售或改变使用目的,则须缴纳特别消费税。
a) 暂时进口、再出口货物,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再出口的,对实际再出口部分不征收特别消费税;
b) 暂时出口、再进口货物,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再进口的,对实际再进口部分不征收特别消费税。
3. 免税与外交待遇货物
包括:
享受外交豁免标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用品;
符合免税行李标准的入境物品;
依法在免税店销售的进口商品。
相关规定依据经修订的 第134/2016/NĐ-CP号法令、第68/2016/NĐ-CP号法令及相关修订法令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