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
1月6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号 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中方决定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性出口范围
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向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
法律责任
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若将原产于中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违规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就管制措施答记者问
同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措施回应媒体提问。
出台背景
日本领导人近期发表涉台错误言论,暗示武力介入台海,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性质恶劣、影响严重。
法律依据与执行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中方依法采取上述出口管制措施,并明确适用对象、范围及追责机制。
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完成调整。
进口管理要求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经营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凭证办理海关手续。
施行与废止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