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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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牛肉、鸡肉、鸭肉、鱼等为原料的宠物食品进口需求持续增长。含肉类成分的宠物食品属于动物源性饲料,须符合我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相关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一、准入管理要求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按饲料种类制定进口检验检疫要求,对拟首次输华国家或地区开展风险分析,对已输华国家或地区实施回顾性审查,并据此动态更新允许进口国家/地区名单及产品类别。
目前,我国允许从47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约30类动物源性饲料,包括鱼粉油、肉粉、骨粉、肉骨粉、饲用乳清粉及宠物食品等。
境外生产企业须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网(http://dzs.customs.gov.cn)→“企业信息”→“境外企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查询。
二、检疫申报要求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双边协议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提交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单证;根据产品类别,还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三、现场查验与抽样检测要求
海关依布控指令实施现场查验,重点核对:品名、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输出国家或地区、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等是否一致;检查标签是否符合GB 10648《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查验包装容器完整性、保质期、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有害生物、土壤、动物尸体或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同步按规取样送实验室检测。
四、不合格处置方式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除害合格后准予进境;确需对外索赔的,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五、进口企业监管要求
进口企业须在首次申报前或申报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备案企业应建立并保存经营档案,记录报关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流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对I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如生制宠物食品、羊副产品等),海关对其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重点检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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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