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法院判决两被告侵犯安踏商标权
2025年12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武某构成对原告某(中国)有限公司第1387243号、第56049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与6万元,合计14万元。
原告系“安踏”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经查,被告王某未经许可生产假冒“安踏”商标服装;被告武某通过快手平台“小某体育服装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10万元与12万元。
两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若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已生效的(2024)冀0102刑初579号刑事判决明确认定: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武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刑事事实足以证实其民事侵权成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两被告分别作为生产商与销售商的侵权情节、销售金额、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以及其已承担刑事责任并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原告主张销毁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因已在刑事程序中由司法机关查扣并没收,故不予重复支持。
一审判决书原文参见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