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终审裁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涵盖未授权专利未来奖金
202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夏某与某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夏某在已签署“一次性了结所有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前提下,无权就涉案专利后续获得授权所对应的奖金另行主张权利。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背景
夏某原为某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参与多项5G相关专利研发。其中,专利号201711141143.4的发明专利于2022年3月25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依据该公司内部制度,专利授权后应发放相应奖金,夏某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该专利授权奖金。
一审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夏某与某某上海公司已于2019年5月3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65万元补偿款,并明确约定“一次性了结双方所有劳动争议”,条款中包含“专利奖励、专利奖金”。法院认为,该约定具有概括性与终局性,覆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可合理预期的后续权益,故驳回夏某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就涉案职务发明专利向发明人支付授权后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夏某签署调解协议时,明知公司实行“申请+授权”两阶段专利奖金制度,且涉案专利当时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其对后续可能产生的授权奖金具有合理预期; 二、协议中“专利奖励、专利奖金”的表述系对相关权益的概括性涵盖,目的在于彻底终结双方因职务发明产生的全部争议; 三、夏某未能举证证明该调解协议存在约定不明、显失公平或可撤销、无效等法定情形。
综上,最高法认定双方争议已在先前调解中实质性、终局性解决,夏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夏某负担。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