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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号(关于进口法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号(关于进口法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cec物流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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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

我国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法国苜蓿草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与法国农业、农食和粮食主权部签署的《关于法国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自2026年1月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苜蓿草对华出口。

一、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系在法国境内种植,经高温脱水及压缩处理的苜蓿颗粒或草捆。

二、企业资质要求

输华苜蓿草须来自法国官方考核批准、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企业名单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动态更新。

三、重点关注有害生物

产品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18种有害生物:苜蓿黄萎病菌、毒麦、南方菟丝子、田野菟丝子、亚麻菟丝子、百里香菟丝子、铺散矢车菊、北美刺龙葵、银毛龙葵、假高粱、黄星蓟、南方矢车菊、偃麦草、蓝堇、小列当、美洲苋、墙生藜、非洲狼尾草。

四、生产与出口管理要求

(一)种植与加工管控
法国官方须对种植农场及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农场应采用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措施;加工企业须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

(二)场所与工艺要求
加工及储存场所须与动物饲养场隔离,避免偶蹄类动物排泄物等污染;收割、晾晒及储运过程须防混入草根、土壤及其他异物;烘干工艺须保持170℃、持续15分钟以上。

(三)质量控制
企业须对原料采购、脱水、检测等环节严格管理;压缩打捆前须去杂去污;禁止使用金属材料捆扎;产品须满足以下六项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2.不带草根、植物种子、残体及异物;
3.不带动物粪便、尸体、禽羽;
4.不带土壤;
5.不含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6.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

(四)包装与标识
储存设施须封闭独立,并具备防鼠、防虫、防鸟措施;运输须使用洁净集装箱;每箱至少一个包装标有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及中英文标识“法国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 Alfalfa from France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标签须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五)证书要求
出口前,法国官方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证书须注明企业名称及注册号、收发货人信息、集装箱号等内容。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法国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卫生证书须注明:“不含任何对公众或动物健康构成风险的有害物质,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和卫生标准,不含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现场查验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置
1.无有效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不符合质量控制第4项要求的,按规实施除害、退回或销毁,合格后准予进境;
5.包装标识不符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6.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或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处理。
上述情形将通报法方;严重违规的,将暂停相关企业、产区甚至整个法国苜蓿草输华资质,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4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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