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
TIR国际公路运输新规将于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明确TIR运输相关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车辆准入
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前提下,可依TIR公约开展运输活动。
除符合《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集装箱运输牵引车头及半挂车、长大笨重货物专用车辆外,其他TIR运输车辆须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该证明书在有效期截止日或之前启动的运输全程有效,至运输结束为止。
二、报关申报路径与填报规范
TIR运输货物在进出境口岸申报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
在内陆目的地或启运地申报的,须使用“进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并按要求填写:“运输工具名称”栏填TIR运输申请单号,“航次号”栏填TIR单证号。TIR运输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中“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功能,输入TIR单证号获取。
三、保税货物与跨境电商特殊申报要求
TIR运输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在进境/出境备案清单申报时使用“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办理“一线一体化进出区”核放单时,备注栏须注明“TIR-TIR单证号”,格式示例:TIR-AX00000001。
跨境电商商品以清单方式自内陆启运出口的,境内代理人或报关企业须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模块提交数据,提运单中“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备注”栏注明“TIR内陆启运”。口岸启运的,按现行规定办理;监管方式为“9710”“9810”的,统一适用本公告第三条填报规则。
四、现场监管与单证验核
TIR运输车辆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后,持证人须向海关交验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如适用)。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按海关总署2018年第30号、2019年第90号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5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