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家族大团圆
原产地证明是依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用于证明货物原产国或原产资格的法定文件。除常见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外,我国还实施若干特殊类型原产地证明,以满足特定贸易场景需求。本文简要解析加工装配证书、转口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及未再加工证明的应用要点。
加工装配证书
加工装配证书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非原产原料/零部件在中国境内进行简单加工装配(如除杂、筛选、分装等),但未达到“实质性改变”标准,因而无法认定为中国原产、亦不满足RCEP等优惠协定原产资格的出口货物。该证书由签证机构签发,证明货物仅在中国完成有限工序,原产地仍为原材料来源国。
适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
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在线提交电子申请,并随附以下材料:
- 货物原产国(地区)合法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
- 非原产材料的进口商业发票、货运单据及报关单;
- 出口商业发票和货运单据;
- 国内加工工序说明;
- 海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应用示例及解析
示例1:中国某企业从苏丹进口芝麻(HS编码1207.40),经除杂、筛选后出口至日本,税则归类未变。
解析: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除杂、筛选属于“简单加工”,不赋予原产资格;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品目改变”未发生,亦无法取得中国原产认定。但因已完成境内加工操作,可申领加工装配证书,注明原产地为苏丹,仅在中国进行除杂、筛选。
转口证书
转口证书由我国签证机构签发,适用于境外启运、经中国中转(含更换运输工具、分拨、仓储),且全程未作任何加工或装配的国际中转货物,用以证明其原产地未因中转而改变。
适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
申请人通过“单一窗口”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供:
- 原产国(地区)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明;
- 进口及出口商业发票、货运单据、报关单;
- 货物在国内储存与流转情况说明;
- 海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应用示例及解析
示例2:某跨国零售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全球分拨中心,将全球采购货物集拼分拨后发往各国门店,全程未加工。
解析:货物在监管区内仅装卸、分拨,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符合转口证书签发条件,可凭此证向第三国证明原产地不变。
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
流动证明适用于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中国关境中转至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且未在中国境内加工的情形。我国海关依据东盟方签发的FORM E证书签发该证明,确认货物东盟原产资格延续有效。
适用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2011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
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
货物须全程处于海关监管下,仅允许装卸、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须为同一主体。申请人需登录“单一窗口”申请,并提交:
- 东盟国家签发的有效FORM E原产地证书正本;
- 出口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
- 证明货物持续受海关监管的单证(如报关单、备案清单);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初始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须已联网或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预录。
应用示例及解析
示例3:中国某企业自马来西亚进口化工原料(持FORM E证书),暂存于海关指定场所并全程接受监管,后续销往泰国。
解析:该批货物原产国(马来西亚)与最终目的国(泰国)同属中国—东盟自贸区,中转过程无加工,符合流动证明申领条件。
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分为证书(由签证机构签发)与声明(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适用于RCEP成员国原产货物经中国中转至其他RCEP成员国,且未作进一步处理的情形,用以延续其原产资格与关税优惠待遇。
适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
中转货物仅允许装卸、储存、拆分运输、重新包装及必要贴标等物流操作。申请人需提供:
- RCEP成员国签发的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 出口商业发票;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物流拆分出口时,各批次数量总和不得超出初始证书所载总量。
应用示例及解析
示例4:印度尼西亚出口10000吨钢材至中国(持RCEP原产地证书),后拆分为5000吨发往韩国、5000吨发往日本。
解析:中国海关可依据初始RCEP证书分别签发两份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若出口商为经核准出口商,亦可自行开具背对背原产地声明,韩、日进口商据此享惠通关。
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适用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境外货物,在申报出境时,由海关出具的确认其未作除装卸、物流拆分及必要状态维护外其他处理的证明文件,主要服务于其他国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中转货物清关需求。
截至2025年6月,该制度处于试点阶段,由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负责签发。
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为同一进出境收发货人,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 自进境起始终存放于区域(场所)内,且为非中国原产;
- 仅实施装卸、物流拆分或为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的操作;
- 进境后1年内申报出境。
申请时应提交:
- 未再加工证明书面申请;
- 其他国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 进出境申报记录与运输凭证;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应用示例及解析
示例5:一批原产于欧盟的货物运抵上海海关特殊监管区,全程受监管,一个月后发往韩国。
解析:货物符合未再加工证明全部条件。收发货人可向上海海关申请该证明。韩国进口商凭欧盟原产地证明+中国未再加工证明,即可按《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享惠通关。
延伸阅读:转口证书与未再加工证明异同
相同点:
(1)均适用于货物经中国转口、不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境;
(2)核心功能均为证明货物在中国境内未作加工处理。
不同点:
(1)适用范围:未再加工证明仅限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其他国家优惠协定项下的中转货物;转口证书无此限定;
(2)申请人:未再加工证明要求进出境收发货人为同一主体;转口证书申请人一般为中国出口商;
(3)签发机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仅限五地海关试点;转口证书可由海关或贸促会系统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