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關務備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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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訂《對外貿易法》,將於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17日,國務院國發〔2025〕14號通知印發《固體廢物綜合治理行動計劃》,其中要求在確保固體廢物零進口的前提下,有序推進海外優質再生資源進口利用;還要求明確再生原料和固體廢物判定條件。12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出髮改環資〔2025〕1681號通知,印發《再生材料應用推廣行動方案》,其中要求完善再生有色金屬、再生稀有金屬等原料進口政策,研究完善退役動力電池等產品進口質量標準、性能指標體系等,規範進口再生紙漿監督監管。積極鼓勵國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走出去,構建國際國內一體化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全鏈條打擊涉煙違法活動的意見》
12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國辦發〔2025〕44號意見,其中關於聚力打擊煙草境外製假走私入境,意見要求:有效推進境外煙草製假源頭打擊,全力打擊海上煙草走私,強化陸路邊境和口岸涉煙問題綜合整治,加強各類特殊區域涉煙治理,加強進出境運輸工具和國際郵包涉煙風險管控。此外,意見還對高壓嚴打境內涉煙違法活動、強化支撐保障提出要求。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2026年關稅調整方案》
12月26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11號公告發布《2026年關稅調整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稅率和稅目進行調整。12月31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60號公告,就執行《2026年關稅調整方案》及有關事宜做出規定。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6)》
12月3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12號公告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12月3日,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聯合發布第237號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對公告附件所列30種食藥物質試點實施進口分類管理。
根據12月3日海關總署第235號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啓用電子版《海關外交公/自用物品進出境申報單》《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報單》,電子版單證與原紙質版單證樣式一致,效力相同;啓用電子版《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供貨憑據聯和申請人收執聯,取消備案地海關聯和監管地海關聯,無需與《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報單》同時使用。此前已開具的紙質版上述單證仍然有效。
12月10日起,優化境內公路/水運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船舶備案管理
12月4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38號公告,進一步明確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管理事項。
12月15日起,海關對進境農產品境外企業申報新要求生效
12月15日起,海關全面推廣報關單證及電子數據自助查詢打印
12月29日起,海關優化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管
12月30日,海关总署第259号公告公布2025年商品归类决定和对部分商品归类予以失效的决定。
12月30日起,海关科学完善进出境生物材料风险分级及检疫监管措施
1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4号公告,在全国范围推广京津冀沪等地试点的进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改革措施。
海关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
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修订,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月9日起,对科威特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1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通知明确,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不再属于《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通知要求,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通知强调,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12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79号联合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公告附件所列300个10位商品编码的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2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88号、89号公告,分别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91号公告,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12月23日,2部门发布第84号公告,2026年尼加拉瓜食糖关税配额总量为5万吨,配额内税率15%。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12月16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82号公告,公布第四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52号公告,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进行修订,形成了《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
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37号令,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2年10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同时废止。
3部门公布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根据12月26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8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对充电宝等产品CCC标志式样和加施要求实施试点改革
12月1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第27号公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移动电源(充电宝)、电动自行车及安全附件、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附件CCC标志式样和加施要求实施试点改革。
12月1日起,《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施行
根据1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7号公告。进口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应使用专门配方注册申请书,符合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12月24日,国家药监局第126号公告发布《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12月3日,商务部第60号公告公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公布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生态环境部办公室核发2026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
12月1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室发出通知,其中,向36家企业核发2026年度氢氟碳化物进口配额合计5992594吨二氧化碳当量。
商务部开展2026年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工作
12月3日,商务部第78号公告发布2026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公告,12月19日,发布投标企业名单,12月26日,发布第一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12月10日,商务部外贸司发出通知,公布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资格企业名单和第一次招标系数,12月23日,发布第一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
根据12月15日商务部商贸函〔2025〕683号通知。
商务部公布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
根据12月26日商务部商贸函〔2025〕696号通知。
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第87号公告公布对进口牛肉保障措施调查的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公告附件2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55%。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同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61号公告,对实施保障措施牛肉产品申报进口事项做出规定。
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2025年12月16日发布第80号公告,根据自2024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结论,认定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5年,税率在4.9%-19.8%之间。
12月20日起,对美国、韩国和欧盟三元乙丙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英国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根据12月19日商务部第81号公告,反倾销税率在12.5%~222%之间。
根据12月22日商务部第83号公告,从价补贴率在21.9%~42.7%之间。
12月1日起,商务部对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2020年商务部第53号公告,我国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3.3% — 220.9%,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期间根据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做出个别调整。在此次根据2025年11月30日商务部第77号公告开展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关务备忘合集(简体字版):
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关务备忘合集(简体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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