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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投资“法律服务宝典”:国际货代篇(二)

外贸投资“法律服务宝典”:国际货代篇(二) 外贸欠款催收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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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运输全程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接力进行,将货物从一国的接收地运送至他国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全程运费的运输模式。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国际货代篇(二):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通过多种运输方式接力,将货物从一国接收地运送至另一国目的地,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全程运费的运输模式。在此模式下,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需对全程运输向托运人负责,同时与各段实际承运人建立合同关系。本文聚焦货代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及双重风险,并提出系统性风险防控建议。

一、货代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基础

(一)货代的法律地位认定

尽管货代常与托运人签订“货运代理合同”,但若其实际履行了接收货物、订舱、签署运输协议、收取全程运费等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而非单纯代理人。如(2021)津民终1026号案所示,法院依据合同内容与履行情况,认定货代构成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运输合同而非代理合同规则。该判例表明,在“门到门”服务中,只要货代实质参与运输组织与费用结算,即可能承担承运人责任。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决定其风险边界,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网状责任制
经营人对全程负责,货损发生区段适用该区段运输方式对应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与限额。此为当前主流责任形式。

2、统一责任制
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均适用统一赔偿标准。虽便于索赔,但显著增加经营人风险。

3、混合责任制
结合前两者优点,对无法确定损失区段的情形进行修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含海运的多式联运中,若货损区段不明,推定为海运段发生,适用海商法下的责任限制。

(三)影响法律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

实务中,“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何适用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196号案中明确:境外区段货损应适用损失发生地国家相关法律。此后(2020)苏72民初1061号判决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8条进一步确认,即便约定适用中国法,仍须依据网状责任制指向具体区段所在国法律。因此,货代必须掌握不同运输区段的国内外法律差异,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责任扩大。

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货代面临的双重风险挑战

货代作为全程承运人处于“夹心层”,既需向上游托运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又面临向下游区段承运人追偿不足的风险,形成“责任剪刀差”。

(一)上游托运人索赔的风险

1、全额索赔风险
一旦发生货损或延迟交付,托运人可依合同要求货代承担全部损失,尤其在统一责任制或损失区段不明时更为突出。

2、责任限制被突破风险
若货损系因货代或其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将丧失责任限制权利;此外,单据管理不当或未明确提示责任条款,也可能导致条款无效。

3、外国法查明失败风险
在网状责任制下,援引外国法律的责任限制需完成外国法查明程序。尽管司法解释拓宽了查明途径,但在发展中国家或法律体系不健全地区,仍存在查明困难,可能导致法院适用中国法,进而提高赔偿额度。

4、隐蔽损失风险
对于含海运的多式联运,隐蔽损失通常推定为海运段发生,可援引《海商法》责任限制;但若不含海运段且损失区段不明,货代可能无法主张任何法定免责或限额。

(二)对下游区段承运人追偿的风险

1、责任限制倒挂风险
部分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巴西)国内运输法规设定较低赔偿限额。如(2020)苏72民初1061号案所示,铁路运输责任限额远低于中国海商法标准,导致货代难以足额追偿。

2、合同条款约定不明风险
如(2022)闽02民终6332号案所示,若未明确约定法律适用,法院将根据最能体现合同特征一方所在地确定准据法。该案因承运人为中国公司,最终适用中国法,排除CMR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致使货代无法援引有利责任限制。

3、实际承运人免责风险
部分国家法律赋予承运人广泛免责事由(如“运营风险”),若分包合同未排除此类条款,货代将丧失追偿权。

4、跨境追偿困难
境外诉讼或仲裁面临司法差异、语言障碍、执行难等问题,尤其在与中国缺乏司法协助机制的国家,胜诉亦难兑现。

5、连带责任风险
当多个承运人共同导致货损时,部分国家要求全程经营人先行全额赔付后再行追偿,加重资金压力与诉讼成本。

三、综合性风险规避建议

(一)应对托运人索赔的风险措施

1. 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明确采用“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并注明“具体区段适用其所在地法律的责任限额优先适用”。同时设置清晰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

2. 明确责任限额:含海运段时,约定全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其责任限制;不含海运段时,设定合理统一限额或参照《蒙特利尔公约》标准,并通过加粗、单独签章等方式提示托运人,防范格式条款无效风险。

3. 对高价值、易损货物要求托运人声明价值并提供保价服务,据此限定赔偿上限。

4. 强化证据管理:推行“集装箱外观五面检查”制度,建立电子封签与物联网监控系统,留存交接单、签收凭证及各环节影像资料,确保货损可追溯。

(二)应对下游追偿风险的管理策略

1. 严格筛选区段承运人,评估其资信状况、运营能力与保险覆盖情况,优先合作大型、合规企业。

2. 确保分包合同中的免责、责任限额、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与主合同衔接一致,甚至更有利于货代。可约定争议解决采用仲裁或指定有利司法辖区,降低不确定性。

(三)投保覆盖多式联运经营人风险的专项保险

除常规货运险与责任险外,货代应考虑投保专门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货物责任险,并根据货物性质、线路特点配置附加险种,弥补“责任剪刀差”带来的财务风险。

四、结论

在国际多式联运模式下,货代若实质承担全程运输组织职责,极易被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与高额赔偿风险。唯有强化合同设计、完善分包管理、提升证据意识并构建保险保障机制,方能实现从“被动承运”向“主动风控”的转型,在全球化物流竞争中稳健发展。

作者:曾辉,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海商海事、跨境供应链、企业合规与顾问、商事诉讼及仲裁(含涉外)
庄若鋆,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投资、海上海事、涉外商事争端处理
(来源:厦门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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