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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原系瑞某公司职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7年12月21日,朱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判决确认朱某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误工期四个月,误工费总额20000元,其中肇事方赔偿18000元,剩余2000元由朱某自行承担。朱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瑞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裁决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性质相似,不宜重复享受,故将朱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调整为2666元。朱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即使工伤由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且已获得侵权赔偿的,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赔付后,可就医疗费用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即便劳动者已获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风险提示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享有两种独立请求权:一是基于侵权关系主张民事赔偿,二是基于劳动关系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前者属于私法领域赔偿,后者属于社会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冲突。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虽均补偿工资损失,但法律依据和制度目的不同,不应视为重复赔偿。劳动者可同时主张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已获误工费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