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速览
近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专利预审行为,提升服务质效,更好支撑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备案主体暂停预审服务情形
第十八条 明确,备案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代理机构暂停预审服务情形
第十九条 规定,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 半年内提交预审申请20件及以上(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50%;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被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
文件依据与施行
该办法系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公开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基础上修订形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深圳市内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1月4日
(原标题:关于印发《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