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法国苜蓿草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与法国农业、农食和粮食主权部签署的《关于法国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自2026年1月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苜蓿草进口。
一、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为在法国境内种植、经高温脱水及压缩处理的苜蓿颗粒或苜蓿草捆。
二、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苜蓿草须来自法国官方考核批准、并经中方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通过的加工企业。获准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官网动态公布。
三、关注的有害生物清单
输华产品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18种有害生物:
-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 南方菟丝子(Cuscuta australis)、田野菟丝子(Cuscuta campestris)、亚麻菟丝子(Cuscuta epilinum)、百里香菟丝子(Cuscuta epithymum)
- 铺散矢车菊(Centaurea diffusa)、黄星蓟(Centaurea solstitialis)、南方矢车菊(Centaurea stoebe subsp. australis)
- 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银毛龙葵(Solanum elaeagnifolium)
-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 偃麦草(Elymus repens)、蓝堇(Fumaria officinalis)
- 小列当(Orobanche minor)、美洲苋(Amaranthus blitoides)
- 墙生藜(Chenopodiastrum murale)、非洲狼尾草(Pennisetum macrourum)
四、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法国官方须对种植农场及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农场应落实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加工企业须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体系及溯源管理体系。
2.加工场所须与动物饲养场等隔离,避免偶蹄类动物排泄物污染;收割、晾晒及储运过程中严禁混入草根、土壤及其他异物。
3.烘干工艺须达170℃、持续15分钟以上。
4.企业须对原料采购、高温脱水、检测等环节实施全程管控,压缩打捆前须彻底去杂去污;禁止使用金属材料捆扎。产品须满足以下要求:
- 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 不带草根、植物种子、植物残体及异物;
- 不带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
- 不带土壤;
- 不含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 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要求。
5.装运前储存设施须具备封闭独立空间,并配备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6.须使用清洁集装箱运输;每个集装箱内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及中英文标识:“法国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 Alfalfa from France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产品标签须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
出口前,法方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证书须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发货人与收货人信息、集装箱号等。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载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th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lfalfa from France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pest of concern for China.”
卫生证书须注明:“Does not contain any hazardous substances that pose a risk to public or animal health and complies with China's safety and hygiene standards, does not contain GMOs that are not authorized by China.”
五、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卫生证书;
- 来自未注册登记企业;
- 检出土壤或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 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的,按法规实施除害、退回或销毁;经处理合格后方可进境;
- 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6项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
- 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形。
中方将向法方通报不合格情况,并视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产区乃至全品类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确认问题整改到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4日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