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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标准、程序、时限及生效日期等关键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同步废止了之前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划分标准主要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身份不同,适用的计税方式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即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税应纳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准确划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计税方式和税负、甚至财务管理要求,基于此本公告主要解决纳税人身份的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就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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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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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调整销售额而超标的,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
通过调整判定标准和追溯生效日期,更精准地识别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显著增加了企业过去和现在偷逃税款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成本。
一般纳税人登记判定规则
(一)应当办理登记的情形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除豁免情形外);
2、特定行业强制登记情形,包括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等,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可豁免登记的情形
1、自然人,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什么?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3、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举例: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C,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服装等货物销售额合计450万元,2026年5月偶然转让名下一处不动产,销售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该100万元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C在2026年1月至12月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为450万元。
4、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D,税务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补其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四)登记具体要求
1、主动登记
未达标但核算健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自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生效之日: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注:登记后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申报,登记前已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冲红后按适用税率重新开具。按季申报纳税人需按月拆分季度销售额,确定超标准的具体月份
2、被动登记
销售额超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登记。
生效之日:超过标准的当期1日。
注:按季申报纳税人需按月拆分季度销售额,确定超标准的具体月份。
3、查补调整后登记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生效之日: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调整的,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注: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申报的,需逐期更正为一般纳税人申报;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逐期确认抵扣。
(五)特殊情形
1、符合原政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非企业单位,自不符合政策起,销售额纳入年销售额计算,超500万元标准的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当期起不再适用小规模纳税政策;税务机关发现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2026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小规模申报时,年销售额超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为2026年1月1日。
4、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六)留存资料
1、会计核算健全说明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应将销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应税交易属于偶然发生的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3、办理选择或者退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将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重点条例解读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解读:
本条是关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一核心概念的操作性定义。它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中“何时算超标”这一根本问题的计算标准,是纳税人进行自我判定和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管理的共同基础。
旧政策:稽查查补、自行更正的销售额,计入“调整当期”。比如2025年8月查补2024年6月的200万销售额,算2025年8月的收入,补税按当时小规模1%征收率,加上滞纳金,总成本最多2%(1%税+1%滞纳金)。
新政策:所有调整的销售额,必须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所属期!举个例子: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6年7月被查补2025年4月的200万销售额,这200万要算回2025年4月。由于当时未开票,需补缴13%增值税+12%附加税(7%+3%+2%)+日息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综合成本直接飙升至25%以上!
新政策明确,年销售额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哪怕某个季度你没营收,这段时间仍计入12个月的核算周期,想靠“空窗期”拆分销售额避税,彻底行不通了。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解读:
“超标登记”的生效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强制性,具有回溯性)
“自愿登记”的生效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选择性,自登记当期开始)
本条的核心在于对“当期”的准确界定。此处的“当期”的判断,取决于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而不直接取决于销售额滚动计算跨越的具体月份。
对小规模卖家而言,以前超标后还有一个月时间调整,现在当期就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意味着你必须提前精准预估销售额:当期不含税收入是否逼近500万?各个平台报送的收入数据和自己核算的是否一致?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解读:
本条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性的“更正”与“确认”程序,将这段期间的税务处理结果,从“事实状态”强行调整到“法律应然状态”,确保增值税链条在纳税人身上实现连续、正确的抵扣。
“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这是对销项端的纠正。要求纳税人重新计算生效日之后每个所属期的应纳税额,从“简易计税、不得抵扣”模式,调整为“一般计税、凭票抵扣”模式。
“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这是对进项端权利的追认。允许纳税人“找回”在生效日后取得、但因身份未登记而无法及时抵扣的进项税额,避免其税收利益损失。
合规建议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刚熬过2025年三季度17号公告的互联网平台收入报送洗礼,还没来得及喘口气,更严格的增值税监管就已全面落地。在2026年的监管环境下,当期超标当期生效,再也没有“缓冲期”;年销售额“回溯追责”,补税成本暴涨6倍+;拆分主体、隐藏收入不再是“避税捷径”,而是企业生存的“致命陷阱”。合规,已经从“可选项”变成了“生存底线”。
跨境电商企业必须警惕以下4点:
1. 销售额复盘:核算近12个月/四个季度的累计收入,同步核对各平台的涉税报送数据,确保一致。
2、生效日追溯:一旦销售额超标,从当期首日就按一般纳税人补税!小规模期间少交的12%税款,可能让企业一夜背上巨额债务。
3、供应商及发票管理:新规允许追溯抵扣,但前提是你得有票。确认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明确开票税率和时点,避免进项抵扣缺失。
4、 税务合规:停止拆分主体、个人账户收营收等行为,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跨境卖家额外梳理出口退税流程,确保单证齐全、申报及时,避免逾期视同内销补税。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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