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美机构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新规明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实施条例》同步界定:“医疗机构”指依据规定设立、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此前增值税政策未将营利性医美机构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多地税务部门实际执行中,符合条件的医美服务(如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价格不高于官方指导价等)可享受免税。但这一做法存在实务争议。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2366热线确认:2026年起,所有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再适用该项免税政策,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新条例从法律层面厘清政策边界,终结了过去对医美机构是否适用免税的模糊空间。此举也标志着医美行业税收监管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
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医疗美容诊疗为主业,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对人体容貌及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机构。当前中国医美市场持续扩容,行业规模已超3000亿元,年轻客群占比不断提升。
(来源:第一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