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无法收汇情形下的退税办理指南
举例说明:2023年11月出口业务中,境外客户因倒闭无法支付货款。2024年8月,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通知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除常规资料外,需同步提交《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视同收汇相关证明材料;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还要求查验纸质凭证。
政策要点:收汇期限与视同收汇适用条件
出口退税存在明确收汇期限——本年度出口货物须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并申报。超期未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的“视同收汇”情形的,企业可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举证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同已收汇办理退税;不符合规定的,则不得办理退税。
特别提示:政策更新与执行口径调整
2022年9号公告已全面替代2013年30号公告中关于不能收汇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出口企业须严格依据现行规定准备材料,旧政策操作方式不再执行。
视同收汇原因及对应举证材料清单
- 因国外市场行情变动:提供商会证明或交易所报价资料;无法提供的,可提交进口商出具的相关说明。
-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提供进口商函件及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无商检证明的,可用进口商检验报告或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替代。
-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提供进口商函件及进口国商检证明;确无法提供的,可用进口商说明或运输单据等第三方材料佐证。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提供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任选其一即可——报刊报道、使领馆商务处证明、破产清算机构文件或债权申报证明。
-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提供权威媒体刊登的汇率信息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数据。
- 因溢短装: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
- 因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迟于退税申报截止日:提供完整出口合同。
-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提供保险合同、理赔单据及赔款入账流水。
- 其他合理原因:提供具备证明力的补充材料。
政策衔接新变化: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企业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该赔款可直接视为收汇,据此办理出口退税。此项调整强化了信保机制与出口退税政策协同,切实降低企业坏账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
-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时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应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如因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日期晚于退税申报截止日,则须在合同约定日期前完成收汇。
- 对确实无法收汇且不满足视同收汇条件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