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对于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如同时设有出口暂定税率,应以暂定税率为准。企业在申报出口前,须查阅海关总署或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进口暂定税率
对935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2. 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维持不变。其中:
- 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配额内进口适用1%暂定税率;
- 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适用滑准税形式的进口暂定税率。
3. 出口关税税率
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68项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4. 税目及注释调整
优化部分税目和本国子目注释。调整后,本国子目共计8972项,本国子目注释201条。
5. 协定税率
依据已签署并生效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涉及34个贸易伙伴),对原产于相关国家/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具体包括:
- 进一步降税:根据中国与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的自贸协定,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新一期降税;
- 延续执行:中国—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洪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海峡两岸ECFA,亚太贸易协定等,继续按规定适用协定税率。
6. 特惠税率
(1)继续对与中国建交的43个最不发达国家全部税目产品给予零关税待遇(即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配额内税率降为零,配额外税率不变。
(2)依据亚太贸易协定及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继续实施特惠税率。
出口商品税率表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