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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天津绅道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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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规范TIR国际公路运输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前提下,可按TIR公约开展TIR运输活动

二、运输车辆资质要求

除装载符合《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标准的集装箱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以及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专用车辆外,其他从事TIR运输的车辆须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简称《车辆批准证明书》)。

《车辆批准证明书》在有效期截止日或之前启动的运输全程有效,直至运输结束。

三、口岸报关申报要求

TIR运输货物在进出境口岸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

四、内陆报关申报要求

TIR运输货物在内陆目的地或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的,须通过“单一窗口”中“进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其中:

  •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
  • “航次号”栏填写TIR单证号
  • TIR运输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页面,输入TIR单证号获取。

五、保税货物申报要求

TIR运输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在进境/出境口岸申报备案清单时,通过“单一窗口”中“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核放单时,须在备注栏注明“TIR-TIR单证号”(示例:TIR-AX00000001)。

六、跨境电商货物申报要求

TIR运输跨境电商商品自内陆启运并以清单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出口”模块提交数据,并在提运单中:

  •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
  • “备注”栏注明TIR内陆启运

在口岸启运的,按现行规定填报;监管方式为“9710”“9810”的,按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七、现场监管要求

TIR运输车辆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后,TIR证持证人须向海关交验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依第二条需持有该证明的车辆)。

八、其他事项

TIR运输监管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30号、2019年第90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5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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