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
2025年12月10日,越南国会正式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取代2007年颁布的第04/2007/QH12号法律。新法共4章29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关于居民个人就业所得与经营所得的个税规定,自2026纳税年度起适用。
修订旨在减轻工薪阶层及中小经营主体税负,增强对高质量数字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及高科技等重点发展领域人才的吸引力;同时扩大应税所得范围,强化税收征管,防范税源流失。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调整内容
1. 就业所得(薪资、工资)
税率结构优化
- 累进税率由七级简化为五级,同步提高各档应税所得起征点。
免税收入范围扩大
- 夜班、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折算薪资;
- 执行科技任务与创新活动所获薪资。
旧规与新规税率对比(月应税所得,单位:百万越南盾)
| 月应税所得 | 税率 |
|---|---|
| 至 5 | 5% |
| 超过 5 至 10 | 10% |
| 超过 10 至 18 | 15% |
| 超过 18 至 32 | 20% |
| 超过 32 至 52 | 25% |
| 超过 52 至 80 | 30% |
| 超过 80 | 35% |
| 月应税所得 | 税率 |
|---|---|
| 至 10 | 5% |
| 超过 10 至 30 | 10% |
| 超过 30 至 60 | 20% |
| 超过 60 至 100 | 30% |
| 超过 100 | 35% |
特定纳税人个税豁免
- 参与越南境内无偿ODA项目、外国非政府组织项目的外国专家;
- 在越南联合国代表处工作的越南籍职员;
- 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越南公民;
- 在高质量数字技术产业从业人员,可享连续5年个税豁免;
- 被认定为高技术人才,或从事战略性技术研发(依据《优先投资发展高技术名录》《战略技术与战略技术产品名录》)的个人。
新增税前扣除项
- 依据第110/2025/NQ-CP号决议,提高个人及被抚养人标准扣除额;
- 符合规定的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支出(须凭合法票据);
- 补充退休保险、自愿退休保险及人寿保险缴款(总额不超法定限额)。
2. 经营所得
起征点提高
- 应税收入门槛由原“年收入2亿越南盾”上调至“年收入5亿越南盾”。
应税所得确定方式
- 应税所得 = 商品和服务收入 −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合规费用。
税率结构(居民经营个人)
- 年收入5亿–30亿越南盾:15%;
- 年收入30亿–500亿越南盾:17%;
- 年收入超500亿越南盾:20%。
特别说明
- 房地产租赁收入(住宅经营活动除外)单独适用5%比例税率,以超过起征点部分为计税依据;
- 年收入5亿–30亿越南盾的经营个人,可选择适用15%统一税率,或按行业对应的比例税率;
- 非居民经营个人仅适用行业对应的比例税率。
3. 其他类型收入
应税所得范围扩展
- 电子商务及数字平台商业运营收入;
- 转让“.vn”域名、温室气体减排成果、碳信用额、车辆牌照拍卖收入;
- 转让数字资产、金条收入;
- 中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遗产、赠予等收入的起征点由1000万越南盾提高至2000万越南盾。
免税收入范围扩大
- 补充退休保险基金、自愿退休基金支付的收益;
- 农业、林业、渔业、盐业生产所得;合作社分红等;
- 首次转让温室气体减排成果、碳信用额、绿色债券利息及绿色债券本金所得;
- 创新初创项目个人投资者、专家、创始人及向风投基金出资者的相关所得;
- 持有开放式基金证书满两年后的转让所得。
享受50%税收减免的收入
- 个人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从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获得的利润。
税率与征税时点(居民/非居民纳税人)
| 收入类型 | 税率(居民) | 税率(非居民) | 征税时点 |
|---|---|---|---|
| 资本投资 | 收入的5% | 同居民纳税人 | 支付或收到收入时 |
| 资本转让 | 转让价扣减买价及相关合理费用后20%;或无法核定成本时按转让价2% | 在越南组织/个人交易部分,适用同居民标准 | 交易完成时(依法律规定) |
| 证券转让 | 转让价的0.1% | 同居民纳税人 | 交易完成时(依法律规定) |
| 房地产转让 | 转让价的2% | 同居民纳税人 | 合同生效或权属登记时 |
| 中奖 | 超2000万越南盾部分按10% | 同居民纳税人 | 支付收入时 |
| 特许权使用费 | 超2000万越南盾/合同部分按5% | 在越南超2000万越南盾/合同部分按5% | 支付收入时 |
| 特许经营 | 超2000万越南盾/合同部分按5% | 在越南超2000万越南盾/合同部分按5% | 支付收入时 |
| 遗产、赠予 | 价值超2000万越南盾部分按10% | 同居民纳税人 | 遗产:接受时;赠予:赠与或收款时 |
| 转让“.vn”域名、碳信用额等 | 超2000万越南盾收入按5% | 同居民纳税人 | 支付或收到收入时 |
| 转让数字资产、金条 | 转让价的0.1% | 同居民纳税人 | 支付或收到收入时 |
4. 税收优惠适用顺序
若本法与《首都法》、国会决议或《政府组织法》第10条第8款第h点所列税收激励措施存在差异,优先适用上述更高层级法规;如本法提供更优政策,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最有利方案。
鉴于应税所得确认规则与个税计算方式发生重大调整,支付收入的组织及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须及时更新税务处理流程,确保合规申报与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