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USPTO公众意见制度?
公众意见(Third-Party Submission)是指在美国专利申请尚处于审查阶段时,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供审查员参考。
该制度并非诉讼或直接干预授权决定,其核心是:客观提交现有技术,并说明其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关联性。是否采纳、如何评价,均由USPTO审查员依法律和审查标准独立判断。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一)适用情形与提交时限
第三方可就尚未结案的美国专利申请提交公众意见,适用材料包括:
- 已授权专利;
- 已公开的专利申请;
- 其他印刷出版物,如学术论文、技术手册、行业标准等。
提交须严格遵守时限:最迟不得晚于申请首次公开后6个月,或审查员首次发出驳回通知书(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若USPTO已发出授权通知,则提交窗口立即关闭。
此外,每份文件需附相关性说明,缴纳相应费用,并提交合规声明。
(二)必备材料清单
一份合规的公众意见应包含以下五类材料:
- 文件清单:列明全部拟提交文献的名称、来源、公开日期及作者/申请人信息;专利类需注明专利号或公开号;
- 相关性说明:针对每份文件,简明指出其与目标申请中具体权利要求或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避免笼统表述;
- 文件副本:美国专利及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无需提供副本;其他文献须提交清晰完整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 英文翻译件:非英文文献必须同步提交准确、完整的英文译文;
- 提交人声明:确认提交人不属于《美国联邦法规》37 C.F.R. 1.56规定的披露义务主体,且本次提交符合35 U.S.C. §122(e)及37 C.F.R. §1.290全部要求。
(三)费用标准与豁免情形
USPTO按“每10份文件(含不足10份)”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 非小型实体:195美元/单位;
- 小型实体:78美元/单位;
- 微型实体不享受额外减免。
首次提交且文件总数≤3份的,可免缴费用,但须在材料中明确声明“本次为首次且唯一提交”,否则按常规计费。
三、实操流程
(一)前期准备
围绕目标申请的权利要求,筛选具有强针对性的现有技术,优先选取能实质性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核心文献,避免提交关联度低的材料。
重点核查时间节点:依据35 U.S.C. §122(e),确认申请首次公开日、首次驳回日及是否已获授权通知,确保仍在法定提交窗口期内。
(二)材料制作
文件清单格式须统一规范;相关性说明须客观、精准,基于技术事实,禁用争辩性语言或法律结论;外文文献须配完整英译并附翻译准确性声明;机构提交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声明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方式
USPTO接受三种提交途径:
- Regulations.gov在线平台:推荐方式,支持状态追踪,需输入对应信息收集编号(如0651-0062);
- 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须注明信息收集编号及申请号;
- 邮寄:纸质材料寄送至USPTO指定地址,建议选用可追踪方式并保留凭证。
禁止提交含商业秘密、敏感信息或其他受保护内容的材料。
(四)后续跟进
提交后1–2周内,可通过USPTO Patent Public Search系统查询档案,确认公众意见是否已被收录。
若被采纳,审查员将在后续审查意见中予以考量;第三方可持续跟踪审查进展,观察实际影响。若材料存在缺陷(如缺翻译、说明不清),USPTO可能要求补正,逾期未完成则视为无效。
四、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对开展美国专利布局或监控竞争对手动态的中国企业而言,公众意见制度是一项低成本、程序合规、介入前置的风险应对工具。在授权前提交高相关度的现有技术,有助于影响审查走向,降低不当专利带来的市场与经营风险。
但该制度对时间节点、材料规范及提交主体资格要求严格,操作失误易导致错失窗口期。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专利战略提前规划,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执行,最大化发挥其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