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是指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简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综保区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从境内(综保区外)运入区内维修后复运回境内。
保税维修的作用
1. 稳外贸、拓增量
保税维修有助于企业以较低成本整合全产业链,形成“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维修订单反哺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对稳定和拓展进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2. 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保税维修涵盖检测、分析、修理、测试等环节,可深度融入国际分工协作,与前期研发、中期制造共同构成完整产业链。该模式降低海外售后服务压力与备货成本,助力企业由传统加工贸易向高附加值服务型贸易转型;同时依托国外旧件回收体系,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经济发展。
3. 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
维修业务技术密集、附加值高,是企业获取先进技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路径。通过维修积累的产品性能与质量数据,可支撑工艺优化与产品升级;亦能强化与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合作,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议价能力与主导地位。

开展条件及监管要求
区内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维修耗用信息全程可追溯;
- 与海关联网,按要求实时交换数据;
- 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坏件及维修边角料实行分类专账管理;
- 涉及行业准入审批的,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 维修范围
企业可在《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所列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内开展业务;严禁开展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
2. 业务来源与流向
可承接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货物须按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严禁借维修名义开展拆解、报废等活动。
3. 审批与备案
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综保区管委会联合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制定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及企业名单须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备案。
4. 合规运营
企业须制定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严格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法定责任。
5. 维修废弃物处置
进境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全部复运出境;确无法复运的,不得内销,须依规销毁;属固体废物的,应按生态环境部门规定处置。
6. 固体废物管理
企业须依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申报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及处置情况。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须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受理其新增保税维修业务:
- 不再满足保税维修开展条件;
- 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
-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行为;
- 未在海关核定期限内完成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或维修边角料的合规处置。
进出区申报要点
1. 电子账册设立
海关为区内企业设立“保税维修”H账册(监管方式代码1371),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企业须如实申报进出、转存、耗用等情况。
2. 境外入区→复运出境
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
3. 境内区外入区
区域外或区内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修理物品”,代码1300);同时,区内企业另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保税维修”,1371)。
4.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
区域外或区内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修理物品”,1300),已维修货物与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已维修货物数量按实填报、“全免”征税;维修费用数量填“0.1”、“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按已维修货物编码填写;适用申报当日税率与汇率。区内企业同步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维修”,1371),商品名称据实填写,并提交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保税料件费与修理费为基础审定;若部分工序外发维修且费用可单独列明,可予扣减。
5. 区内外双向流转集中申报
需集中申报的,参照《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6. 维修用料件管理
维修用料件按保税货物管理,须依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进出境、进出区及结转事项。
7. 维修坏件与边角料处置
境外入区待维修货物产生的坏件、边角料,原则上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确无法复运的,可按规定运至境内区外。境内区外入区货物产生的坏件、边角料,可通过辅助系统登记后运出区。
8. 运输方式填报
进出境申报时,按实际运输方式填写备案清单运输方式栏;境内进出区申报时,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执行。
9. 部分工序外发维修
因工艺限制需外发至区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的,可依据《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