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风口之上,机遇与风险并存。当企业为追求更低税率、更快通关而选择所谓“捷径”时,是否意识到脚下的路可能已触碰法律红线?
北京一家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以“保税电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模式进口货物,意图享受针对个人消费者的税收优惠,却因实质为“二次销售”,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代理合同自始无效。最终货物过期损失惨重,双方各担50%责任,一场“省税增效”的合作演变为两败俱伤的法律纠纷。

01 基本案情:违规申报监管方式,埋下祸根
科海通公司向韩国张保皋公司采购一批黑参产品,委托郑州航空港区奥莱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清关。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奥莱公司员工程某出具《付款通知书》,载明代付清关费用752,569.36元,科海通公司预付50%。
奥莱公司借用他人名义,以“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方式报关,将货物存入保税区仓库。但科海通公司进口目的实为国内二次销售,明显违反1210模式“仅限最终消费者、严禁二次销售”的核心监管要求。
因黑参保质期至2020年2月,而大部分货物至2020年4月仍未售出,全部过期。科海通公司遂起诉,要求奥莱公司及程某赔偿货物损失、运费并退还代理费。
02 争议焦点:四大问题决定责任归属
本案审理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
- 合同效力:是否存在有效代理合同关系?是否因违法而无效?
- 货物损失认定:能否证明香港保税仓货物未过期?是否构成全损?
- 程某责任:其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 物流费用合理性:物流转仓费是否属于可赔偿的合理损失?
03 裁判要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无效,过错共担
1. 合同关系成立但无效: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进出口代理关系,但因恶意串通、规避税款、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合同自始无效。采用1210模式使科海通公司不当享受9.1%综合税率(远低于一般贸易税率),违背监管初衷。
2. 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作为奥莱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属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3. 货物全损认定合理:法院现场勘查确认新郑保税仓货物全部过期;科海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香港保税仓货物状态,故推定全损。
4. 损失责任五五分担:奥莱公司作为专业报关方明知违规;科海通公司亦有意规避税收与监管。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具过错,各承担50%货物损失责任。
判决结果:奥莱公司退还代理费376,284.68元,赔偿经济损失1,385,741.67元(货物损失与部分运费之和的50%)。
04 案件启示:跨境电商务必选对海关监管方式
保税电商(1210)是为便利跨境零售进口设立的监管模式,核心在于服务终端消费者。企业集中海外采购后入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即从保税仓清关直发——该模式享受税收优惠,但严格禁止二次销售。若收货人为中间商、批发商或零售商,必须采用一般贸易(0110)方式全额缴税并提交许可。
以下为常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照表:
| 监管方式 | 海关代码 | 业务实质 | 适用场景 | 关键要求 |
|---|---|---|---|---|
| 一般贸易 | 0110 | 传统B2B进出口 | 企业间大宗货物买卖,用于境内生产或分销 | 按税则全额缴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需全套单证及许可证;货物可自由流通 |
|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 9710 | 跨境电商B2B出口 | 境内企业通过平台与境外企业交易,跨境物流直送 | 核心是“直接出口”;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数据须对接电商平台 |
|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 9810 | 跨境电商B2B出口 | 货物先以一般贸易出口至海外仓,再平台零售 | 核心是“先批量出口、后零售”;享“入仓即退税”;须备案海外仓信息 |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直购) | 9610 | 跨境电商B2C进口 | 消费者在平台下单,商品从境外直邮 | 享跨境电商综合税,有单笔/年度限值;商品须在正面清单内;订单、支付、物流“三单”须申报;严禁二次销售 |
| 保税跨境电子商务(备货) | 1210 | 跨境电商B2C进口 | 商品批量入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仓内清关发货 | 享税收优惠且时效更快;须存放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严禁二次销售(本案违规点) |
| 个人物品行邮 | 个人物品 | C2C自用物品进出境 | 个人邮寄或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物品 | 征行邮税,50元免税额;有单次限值;非贸易属性,不得用于商业销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