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前提下,可依TIR公约开展TIR运输活动。
二、车辆资质要求
除装载符合《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集装箱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外,从事TIR运输的车辆须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以下简称《车辆批准证明书》)。该证明书在有效期截止日或之前启动的运输全程有效,至运输结束为止。
三、报关申报要求(一般货物)
TIR运输货物在进出境口岸报关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使用“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在内陆目的地或启运地报关的,则须使用“进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
申报时,“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航次号”栏填写“TIR单证号”。TIR运输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中“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功能,输入TIR单证号获取。
四、保税货物申报要求
TIR运输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在进境/出境口岸申报备案清单时,通过“单一窗口”的“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提交数据;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核放单时,须在备注栏注明“TIR-TIR单证号”(格式示例:TIR-AX00000001)。
五、跨境电商货物申报要求
TIR运输跨境电商商品自内陆启运、以清单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出口”模块申报,并在提运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备注”栏注明“TIR内陆启运”;在口岸启运的,按现行要求填报。
监管方式为“9710”“9810”、以报关单方式出口的,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到货监管要求
TIR运输车辆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后,TIR证持证人须向海关交验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适用第二条情形的车辆)。
七、其他事项
TIR监管其他未尽事宜,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9年第90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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