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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业务场景描述
问题描述:
2025年5月,一场关于"发光二极管芯片"是否属于出口管制商品的争议,让镇海某高新企业负责人焦虑万分。 企业即将大规模出口的LED发光二极管产品,货值10万元,应用于AR/VR等新型头戴显示设备照明显示,但加工原料氮化镓外延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明管制商品,这让企业陷入了"出口即违规"的困境。
事件经过:
1.专项稽查发现争议焦点
根据总署稽查指令,栎社海关对该企业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是在氮化镓外延片基础上进行几道工序加工后变成LED发光二极管。由于氮化镓外延片属于出口管制商品,企业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畴成为核心争议点。企业负责人表示,根据与外商协议,即将大规模出口该商品,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直接影响后续生产计划,企业面临巨大压力。
2.多方联动精准研判
面对企业的急难愁盼,栎社海关稽查组迅速行动。他们认真研究半导体相关知识,与企业反复沟通产品的贸易过程、原料成分、加工原理和工序、性能用途等关键信息。稽查组与关税部门深入研究,最终确定该商品品名为"发光二极管芯片"。
为彻底解决争议,栎社海关向宁波海关综合处申请组织鉴别。通过多方联动、专业研判,最终根据职能部门答复及地方商务部门反馈,明确该企业"发光二极管芯片"不属于出口管制列明商品。
核心结论:
涉及有争议的两用物项物品,鉴定及鉴别是出路。
02
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描述: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8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外延片共计19片至韩国。
经查,当事人出口的外延片实际均为氮化镓外延片。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氮化镓申报出口时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2300元。
核心要点:
综上,同样涉及氮化镓外延片,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从案例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涉及两用物项物品不能从HS编码以及品名进行简单的判断,如果企业无法辨别,从原料成分、加工原理、工序、用途等诸多参数组织鉴定鉴别,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阿拉关务人综合整理自宁波海关、海关总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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