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香港凡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或退休金所获得的入息,如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均须课缴薪俸税。所以在香港注册完公司后,公司的股东董事均会收到政府下发的税表。今天给大家介绍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以外地方所得入息的计税方式、各类豁免入息征税,以及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所须的证明文件。报税是政府规定的行为,一定要按照官方要求合理报税。
受雇工作的来源地
香港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凡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如果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论有关入息是否已在其他税收管辖区缴税,均须课缴薪俸税。
在决定受雇工作的来源地时,以下3项都是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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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约洽谈、订立和执行的地方; -
雇主的居住地;以及 -
支付雇员薪酬的地方。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3项因素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该受雇工作即可视为源自香港以外地方。但税务局保留权利在适当的个案中考虑该3项因素以外的情况。
香港受雇工作
如你的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例如:受雇于香港公司在港工作,即使你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你可按年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务宽免。
非香港受雇工作
如你的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由你的非香港雇主指派到香港工作数年,并须在其他国家执行部分公务,税务局只会就你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入息评税,包括因提供该等服务而获得的假期工资。一般而言,税务局会按照每一课税年度你逗留在香港的日数(在港逗留日数的基准)计算。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征税或税收抵免
若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你可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及其附录内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收抵免:
(A) 只有部分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是源于香港(即《税务条例》第8(1A)(a)条)
此项豁免只适用于在「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在此情况下,由于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须征收薪俸税,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征税。获豁免征税的入息款额,通常是按逗留时间分摊,并以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日数作为计算基准。
就计算留港的日数而言,离港日期和抵港日期合共当作一日计算。
双重课税宽免的常见问题:
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
豁免及宽免只批予能提供佐证文件的申请人。如你想申请豁免及宽免,必须提交佐证文件并且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附录的第3部分(根据双重课税安排申请宽免)或第4部分(申请将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第4.1部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
如你就具资格附带权益申请税务宽减,你须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附录第4部分,以及填妥补充表格SP4,该表格可从税务局网页()下载。当完成填写后,你须列印及签署补充表格SP4,并连同报税表一并交回。
佐证文件
你若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豁免或宽免,或根据双重课税安排申请税收抵免,则必须提交完税证明,例如内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收据及行程表。
在处理豁免或宽免申索时,你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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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约 -
到港工作指派书(适用于来港工作的外籍人士) -
由香港以外地方的税务机构发出的税单或税款收据 -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证明你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 -
列明你在有关课税年度(1/4/yyyy–31/3/yyyy)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明细表。
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能在到期或延期届满前递交报税表者,香港税务局可发出估计评税及进行处罚诉讼。纳税人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有填报或逾时递交报税表,税务局将会向他们采取惩罚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