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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龙港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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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TIR国际公路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明确TIR运输相关监管要求。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

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前提下,可按TIR公约开展TIR运输活动

二、车辆资质要求

除装载符合《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集装箱所用牵引车头及半挂车、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专用车辆外,从事TIR运输的车辆须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以下简称《车辆批准证明书》)。

《车辆批准证明书》在有效期截止日或之前启动的运输全程有效,至该次运输结束为止。

三、进出口报关申报方式

TIR运输货物在进出境口岸报关的,收发货人或受托报关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使用“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

在内陆目的地或启运地报关的,须使用“进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并按要求填写:“运输工具名称”栏填TIR运输申请单号,“航次号”栏填TIR单证号;TIR运输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中“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功能,以TIR单证号检索获取。

四、保税货物申报要求

TIR运输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托报关企业应在进境/出境口岸申报备案清单时,通过“单一窗口”选择“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核放单时,须在备注栏注明“TIR-TIR单证号”(格式示例:TIR-AX00000001)。

五、跨境电商货物出口申报

TIR运输跨境电商商品自内陆启运、以清单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出口”模块申报,其中:“运输工具名称”栏填TIR运输申请单号,“备注”栏填“TIR内陆启运”。

在口岸启运的,按现行规定填报;监管方式为“9710”“9810”且以报关单方式出口的,执行本公告第三条规定。

六、车辆入区监管

TIR运输车辆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后,TIR证持证人须向海关交验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如适用)。

七、其他事项

TIR运输涉及的其他监管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9年第90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5日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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