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终审判决:“一种膜片泵”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背景
上诉人某甲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系该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请求,以缺乏创造性等为由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某甲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无效决定。
一审及二审焦点与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US5988998A的区别属本领域常规设置;权利要求5中“膜片包括固定环并镶嵌于衬套内表面”这一技术特征,其功能与现有技术中的加强环相同,连接方式亦属常规选择,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7保护范围不清。据此,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权利要求2-4、7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二)权利要求1、5、6、8是否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关于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述权利要求确因保护范围不清、技术方案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分别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终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