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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判决看“必要技术特征”与“修改超范围”的致命风险

从最高院判决看“必要技术特征”与“修改超范围”的致命风险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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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终审判决:涉案轮胎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决定,认定“一种不会爆胎的管型内嵌式开式结构轮胎”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审理认为:

一、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明确指出,解决胎面受力不均问题必须依赖“左轮辋圈和右轮辋圈呈不对称设置”这一技术特征,但该特征未写入独立权利要求1,导致其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附加轮辋圈”方案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4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6中关于“附加轮辋圈”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无文字记载,亦无法从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属于修改超范围。

三、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已公开贯通式轮胎结构;证据2给出通过左右不对称实心结构实现受力均匀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故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某乙公司上诉,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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