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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昆山永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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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总署公告〔2014〕74号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

总署公告〔2014〕74号

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监管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74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受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提前申报,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报时间与数据前提

需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
• 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申报;
• 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申报。

二、申报责任

申报单位须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单证提交

须按海关要求交验随附单证、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不一致或未如期运抵的处理

• 进口货物未到或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执行;
• 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监管场所的,原报关单由海关撤销;运抵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提交说明材料,依上述办法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

五、许可证件与时效性

许可证件须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有效;若申报后、实际进出境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以实际进出境之日政策为准。

六、税率与汇率适用规则

• 提前申报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日的税率和汇率;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当日税率;
• 提前申报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当日的税率和汇率;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当日税率。

七、特殊监管区域与转关货物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及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转关手续按《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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