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4〕74号
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监管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74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受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提前申报,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报时间与数据前提
需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
• 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申报;
• 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申报。
二、申报责任
申报单位须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单证提交
须按海关要求交验随附单证、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不一致或未如期运抵的处理
• 进口货物未到或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执行;
• 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监管场所的,原报关单由海关撤销;运抵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提交说明材料,依上述办法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
五、许可证件与时效性
许可证件须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有效;若申报后、实际进出境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以实际进出境之日政策为准。
六、税率与汇率适用规则
• 提前申报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日的税率和汇率;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当日税率;
• 提前申报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当日的税率和汇率;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当日税率。
七、特殊监管区域与转关货物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及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转关手续按《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