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6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下列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 自然人。
其他应登记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可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认定规则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四、登记及备案要求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须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2)。
五、办理时限
- 因查补、更正等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 其他情形,应在超过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
六、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
- 年销售额超标的,生效之日为超标当期首日;
- 自愿登记且未超标的,生效之日为登记当期首日;
- 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申报后超标的,统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因查补2025年及以前税款导致超标的,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七、登记后的申报与抵扣处理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须逐期更正;已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逾期未登记的处理
未按期办理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生效时间仍按第六条规定确定。
九、退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处理
原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因条件或业务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应于变化当期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自当期起停止适用;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十、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纳税人须将登记表、情况说明、会计核算说明、偶然交易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查。
十一、过渡期特别规定
- 2026年1月1日前已按适用税率计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转为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预缴增值税余额,可用于抵减税款或申请退还。
十二、施行时间及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税务总局配套发布本公告,并同步废止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关键政策要点
- 强制登记门槛:年销售额超500万元(特定行业另有规定)且不属于豁免情形的,必须登记;
- 豁免主体明确:自然人、符合条件的非企业单位可继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偶然交易剔除: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等非主营偶发收入不计入销售额计算;
- 追溯登记机制:查补、更正等导致超标的,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倒推生效日,并允许逐期更正申报和抵扣确认;
- 申报衔接安排:2026年1月1日起,所有新登记或追溯生效的一般纳税人统一适用现行申报规则,辅导期管理全面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