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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2026年第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解读

最新政策|2026年第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解读 优旭丽跨境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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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6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下列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 自然人。

其他应登记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可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认定规则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 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

四、登记及备案要求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须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2)。

五、办理时限

  • 因查补、更正等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 其他情形,应在超过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

六、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

  • 年销售额超标的,生效之日为超标当期首日;
  • 自愿登记且未超标的,生效之日为登记当期首日;
  • 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申报后超标的,统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因查补2025年及以前税款导致超标的,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七、登记后的申报与抵扣处理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须逐期更正;已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逾期未登记的处理

未按期办理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生效时间仍按第六条规定确定。

九、退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处理

原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因条件或业务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应于变化当期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自当期起停止适用;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十、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纳税人须将登记表、情况说明、会计核算说明、偶然交易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查。

十一、过渡期特别规定

  • 2026年1月1日前已按适用税率计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转为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预缴增值税余额,可用于抵减税款或申请退还。

十二、施行时间及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税务总局配套发布本公告,并同步废止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关键政策要点

  • 强制登记门槛:年销售额超500万元(特定行业另有规定)且不属于豁免情形的,必须登记;
  • 豁免主体明确:自然人、符合条件的非企业单位可继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偶然交易剔除: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等非主营偶发收入不计入销售额计算;
  • 追溯登记机制:查补、更正等导致超标的,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倒推生效日,并允许逐期更正申报和抵扣确认;
  • 申报衔接安排:2026年1月1日起,所有新登记或追溯生效的一般纳税人统一适用现行申报规则,辅导期管理全面终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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