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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博承关务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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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网核查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同步开展《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数据流转与使用规则

税务部门依规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已在通关环节使用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申报义务

企业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和税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特殊情况处理

因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联网核查无法正常开展时,企业可提交纸质《证明》,按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五、咨询渠道

相关问题可拨打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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