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网核查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同步开展《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数据流转与使用规则
税务部门依规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已在通关环节使用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申报义务
企业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和税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特殊情况处理
因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联网核查无法正常开展时,企业可提交纸质《证明》,按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五、咨询渠道
相关问题可拨打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