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合规要点详解
人力资源合规要点涵盖入职、在职及离职三大阶段,全面剖析企业用工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圣典律师团队结合案例分析、法规政策解读以及企业制度落地等多维度内容,围绕招聘至离职的全周期流程,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合规辅导,系统总结企业用工合规实践经验,助力企业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某健身中心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卞某,卞某再转包给张某,张某又将拆模工作分包给刘某。2019年7月8日,刘某雇佣王某在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工资由刘某直接支付,某建筑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10月26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医院出具为期4个月的休息建议,其自行承担医疗费用。事故后,王某未再返岗。经认定,王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拖欠工资3000元。仲裁支持部分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若劳动者依据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此类情形下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既不知晓王某的具体身份,也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王某不受该公司管理和指挥,工资亦非由公司发放,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应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关于工资支付请求,尽管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在违法分包导致欠薪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清偿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亦明确,因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造成欠薪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王某主张的3000元工资请求。
风险提示
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边界
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并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时,虽不认定劳动关系,但发包方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难以与总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法律规定发包方承担特定范围内的拟制责任,实为对弱势群体的制度性保护。
需注意,用工主体责任不同于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责任范围有限,仅包括劳动报酬清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法律依据分别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和《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