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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跨境脉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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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前提下,可依TIR公约开展TIR运输活动

二、车辆资质要求

除装载符合《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集装箱所用牵引车头及半挂车、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外,从事TIR运输的车辆须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以下简称《车辆批准证明书》)。

在《车辆批准证明书》有效期截止日或之前启运的运输,该证明书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至运输结束为止。

三、口岸报关申报方式

TIR运输货物在进出境口岸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办理。

四、内陆报关申报方式

TIR运输货物在内陆目的地或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的,应通过“单一窗口”中“进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

申报时,“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航次号”栏填写TIR单证号。TIR运输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中“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页面,输入TIR单证号获取。

五、保税货物申报要求

TIR运输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在进境口岸或出境口岸申报备案清单,并通过“单一窗口”中“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办理。

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类型核放单时,须在备注栏填写“TIR-TIR单证号”,格式为:TIR-AX00000001。

六、跨境电商货物申报规范

跨境电商商品以清单方式自内陆启运办理出口手续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出口”模块提交数据;提运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备注”栏填写“TIR内陆启运”。

在口岸启运的,按现行要求填报;监管方式为“9710”“9810”的跨境电商货物,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海关现场监管要求

TIR运输车辆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后,TIR证持证人须向海关交验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适用于第二条所列需持证车辆)。

八、其他事项

TIR运输涉及的其他监管要求,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9年第90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5日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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