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碧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徐迪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曹炜(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一、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对越南投资现状——以浙江企业为例
(一)中国对越南投资概况
越南是中国在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凭借地理优势、劳动力成本竞争力及已签署的19项自由贸易协定(如RCEP、CPTPP、EVFTA),成为中国跨国企业布局海外价值链的关键区域。根据《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3年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流量达25.9亿美元,位列第六;年末存量达135.9亿美元,排名升至第十四位。投资主要集中于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二)浙江企业对越南投资特点
浙江省2023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居全国首位。截至2023年10月底,浙江企业在越南累计投资设立492家企业(机构),备案金额达63.78亿美元。调研显示,浙江企业对越投资呈现以下特征:
- 以直接投资为主:超70%企业采用境内直接投资方式设立越南子公司,间接投资占比约20%。
- 聚焦传统制造业:主要集中在纺织、家具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电气机械及批发行业,占被调研企业总数的55%。
- 企业规模多元:投资额低于200万美元的企业有48家,超过1000万美元的达27家,最大单笔投资达3亿美元。
二、越南全球最低税政策及其潜在影响
近年来外资大量涌入使越南人口与土地红利减弱,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吸引外商的核心手段。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或将削弱其税收激励效果,导致跨国企业税负上升。
(一)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起,越南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经济区、高科技区、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可享受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教育、医疗、社会住房等领域项目适用10%优惠税率。此外,在高新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可再生能源和环保项目等领域的新投资项目,可在15年内享受10%税率。
调研发现,部分浙江企业在越南因享受税收优惠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全球最低税全面实施,此类优惠可能被补税抵消。
(二)越南全球最低税政策要点
根据《越南全球最低税决议》,上一会计年度前四年中至少两年合并收入达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的实体须按15%最低税率缴纳补足税。越南仅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并引入微利排除机制。
同时采纳OECD《支柱二GloBE规则立法模板征管指南》部分内容,并引入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补足税视为零:
- 微利测试:辖区合并总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税前利润低于100万欧元或亏损;
- 简化有效税率测试:财年简化有效税率不低于过渡期税率(2024年≥15%,2025年≥16%,2026年≥17%);
- 常规利润测试:税前利润不超过基于实质所得排除金额。
申报方面,适用QDMTT的企业需在财年后12个月内申报纳税;适用IIR的企业控股母公司须在财年后18个月(2024年)或15个月(2025年起)内完成申报。若集团在越有多家成员实体,须在财年后30日内指定申报主体,逾期由税务机关指定。
(三)潜在影响分析
据越南税务总局估算,约122家外国公司将受QDMTT约束,需额外缴纳14.6万亿越南盾税款。调研显示,近20家浙江跨国企业集团落入7.5亿欧元门槛,总投资超40亿元人民币,设子公司36家,其中22家为制造业企业。
多数企业目前享受税收优惠,但这些优惠可能被补足税抵消。例如,某光伏材料制造企业原计划享受10%优惠税率及“四免九减半”政策,若无法兑现,预计每年增加税负超千万元。
此外,越南税务部门配套辅导不足,企业难以准确理解合规要求。调研发现,部分盈利企业的有形资产规模占受影响浙企总量80%以上,雇员占比近50%,具备利用“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降低补足税的基础。然而,因规则复杂,不少企业应对滞后,存在畏难情绪。
三、跨国企业集团在全球最低税实施初期的应对路径
越南引入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旨在减轻企业合规负担。鉴于该规则设计简化数据收集与计算流程,跨国企业应全面关注并合理运用相关安全港机制,维护税收权益。
(一)OECD支柱二安全港规则的适用
OECD设立多项过渡性安全港,包括过渡性UTPR安全港、国别报告安全港、简化计算安全港和QDMTT安全港。越南仅采纳国别报告安全港。若企业符合多个安全港条件,可择优适用,但需注意不同规则门槛与效果差异。
例如,UTPR安全港规定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名义税率不低于20%时,该辖区补足税视为零,可避免被他国征收。国别报告安全港实行“一旦出局,永远出局”机制,即某年度未使用则后续不得再用,企业需审慎决策。
(二)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的具体应用
当前越南尚未出台详细实施细则,企业可参考OECD发布的GloBE规则进行预判与规划。
1. 微利测试的应用机会
微利测试采用国别报告中的年度收入与税前利润数据,而微利排除需取三年平均值。对于利润下滑企业,更易满足微利测试条件。例如,某钢铁贸易类子公司2023年收入未超1000万欧元且利润低于100万欧元,即可适用该安全港。
2. 简化有效税率测试的可能性
GloBE所得需对财务净所得进行多项调整,而国别报告“税前利润”口径不同,可能导致GloBE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但简化有效税率仍达标。例如,短期股权投资股息不计入国别报告利润,但在GloBE中计入所得,反而提升简化有效税率。
3. 常规利润测试利于实质性运营企业
制造业企业通常拥有较大有形资产和员工规模,可通过“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降低甚至消除补足税。若排除金额大于等于税前利润,则补足税为零。调研显示,浙江企业在越南运用该规则后补足税可减少50%以上,个别企业实质排除金额已超利润。
4. 安全港不豁免遵从义务
即使适用安全港,企业仍须履行GloBE信息申报等合规义务,如提交GloBE信息申报表,确保集团整体合规。
四、思考与建议
(一)政策层面:参与全球治理,服务企业发展
1. 提高政策可预见性
全球最低税已在越南、欧盟等地区实施,新加坡、中国香港也将于2025年跟进。我国应加快明确相关政策方向,为企业预留充足准备时间。同步开展OECD规则翻译研究,评估对税收收入与征管的影响,做好制度与技术储备。
2. 深化跨境税收服务
多数企业依赖媒体或中介机构获取信息,缺乏系统测算与专业判断。建议依托“税路通”服务平台,跟踪各国实施动态,提供权威解读。在规则落地初期,为重点企业提供安全港与豁免政策专项辅导,降低合规成本。
3. 优化财税激励措施
越南税收优惠面临失效风险,拟转向基础设施、人力支持等非税激励。我国类似政策(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两免三减半”)也可能受影响。建议调整优惠形式,探索研发支出税收抵免并允许未使用抵免额在4年内现金退还,符合支柱二“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认定标准。同时支持科技融资、降低投资者税负、实施科创人才个税减免与财政奖励,增强创新吸引力。
还可通过减免重点企业用地租金、扩大科研人员住房补贴等方式强化财政激励,优化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二)企业层面:主动合规,防范风险
1. 关注改革动态,开展影响测算
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国立法进展,深入理解安全港等规则,制定契合实际的应对策略。梳理成员实体信息,统一财务数据口径,升级ERP等管理系统,提前满足申报要求。
2. 加强投资尽职调查
部分国家虽保留税收优惠,但在全球最低税背景下可能调整形式或取消。企业需评估投资地有效税率是否低于15%,预判QDMTT或IIR适用可能性。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沟通,清晰掌握政策执行口径,防范争议。遇税收争议可通过国内救济或相互协商程序维权。
3. 提高税收遵从意识
GloBE信息申报内容广泛,涵盖架构、分辖区财务等非传统财务信息,将用于各国风险评估。当前企业普遍存在国别报告、参股外国企业信息错报漏报问题。应提升涉税信息报送质量,系统化数据采集,主动反馈填报难点,助力政府部门在国际谈判中争取利益。同时加强与境内外税务机关互动,争取税收确定性。

